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里程碑。

怎样认识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怎样看待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怎样判断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最近一段时间,法学界从法理上展开了热烈讨论,思想活跃,各抒己见,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作为一个立法工作人员,回顾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光辉历程,我也想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法律与法律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法律,何来体系?这是讲的联系。不过,二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体系并不简单是法律的堆集。

法律是什么?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逻辑。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体系逻辑,不能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否则,就难以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难以全面地反映并有力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正如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体系也要发展。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只凭愿望和想当然,不能离开实际,头脑里想搞什么就搞什么。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允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律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也必须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这要有一个实践过程,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解决。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要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

法律体系同法律一样,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并要受社会实践的检验,不能就体系讲体系,更不能照搬外国的体系。总之,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法律体系是儿子。所不同的是,法律是国家意志,一经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且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法律体系不同,它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而是有了若干法律之后,对它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方式、原则的不同,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明确这些法律部门及其包括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由此逐渐形成的科学体系。这样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当然又会对立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法律规范上下左右互相矛盾,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

二、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看,这个立法工作目标的确定,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所谓背景,就是依据,我体会主要有三条,都是社会现实生活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展望下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此作为这个时期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实际是法律、法律体系的母亲,有过去的实际,它主要是经验教训;有现在的实际,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有未来的实际,它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预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解决两大课题的改革发展目标,就是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的可预见的实践基础。

二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的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现行宪法(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此外,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就为到2010年实现立法工作目标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建立、健全覆盖社会现实生活全局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

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是已经形成,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讲它的含义,我的理解是:

第一,前面讲了,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的新世纪新阶段立法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到2010年形成的这个法律体系,只能是随着这个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它能适应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总体上实现了这个要求,就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第二,人们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时,往往把它分为“奠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这样几个阶段。我看,这几个词汇只能是用来表述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覆盖社会现实生活的广度与调整社会关系的力度所作的判断,而不能把它作为工程化的量化指标。我们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是说它已经完美无缺。

第三,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的国家至今仍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来源: 《人民日报》 2011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 陈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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