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和民主化程度提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3-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郑永节 从立法60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和民主化。朱景文教授指出,我国立法专业化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者素质两个方面。

    在保证立法质量方面,2000年我国通过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程序加以规范化。注重立法质量的另一个措施是立法发展的重心正在从制定新的法律转移到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订上。立法专业化的趋势特别表现在立法者的学历构成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百分比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第六届全国人大)时的44.5%上升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时的93.8%。立法专业化的过程也同样发生在地方立法层次。

    在中国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的同时,普通百姓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样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立法者向着专业化、高学历化发展的同时,如何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加强立法的公众参与,使普通老百姓有发言权,已经成为摆在我国立法发展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律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立法不再为立法者所垄断,法律正在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在立法领域,2001年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讨论,2003年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和城市收容遣送办法的修改,2004年有关人权保障和公民个人财产保障制度入宪的讨论,2005年关于物权法的讨论等,其所受到的民众关注程度,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是空前的。

    立法的专业化、正规化是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表现。但专业化并不意味着职业垄断。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必须指出,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立法机关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它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

    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民主就其实质而言,是人民当家作主,既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包括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即创造一种法律和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从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来源: 法制日报 2011年3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