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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技术进步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达建文(全国人大代表)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总体来说非常好,特别是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提几条建议:第一,草案第32条第4项和第5项重复,我认为第5项的内容“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在第4项已经有所体现,“高技能人才”实际上就包括了博士后流动人员的概念,这不是学历和学位,只是博士毕业以后的工作经历,所以我认为第32条第5款在这里列出来没有必要。第二,草案第33条第2款“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我认为力度再大一些更好,建议修改为“企业必须(或者应当)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因为我们国家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上,在某些领域里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有差距的。第三,草案第36条第1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碰到一些情况,这个企业是做软件或者工程设计、工艺包的,他们生产的产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建议这一条修改为“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就是应当包括生产非物质形态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草案第39条,我认为应把“国有”两个字去掉,所有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不只是国有企业,也不只是国有控股企业。我们现在对高等学校和科学院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奖励体系比较完善,但是对企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配制度还很欠缺,所以所有的企业都应当这样做。

王述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我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谈一些看法。在草案第33条增加了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字样,我认为是非常到位的,对创新国家来说都不可偏废,在当前国力不是太强的情况下,引进、消化和再创新可能还是主线,能够缩小和发达国家的距离。但是我觉得只有一句话还不够,还应该有一些具体内容,把引进消化和再创新的国家鼓励政策具体化。

许志琴委员说,关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如何充分体现企业在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同意有关产学研结合、增加投入、制定课题等方面的规定。修订草案第36条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作出规定,建议在第1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后增加一句话,即“以及适应社会需求的基础科学研究的企业”。因为有的涉及到国家的能源资源开发的基础性问题,还要上税,而且税率很高。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3章专门涉及促进企业进步,应该说是很重视的。但有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企业国家应该支持?目前主要还是以产品为导向。在讨论企业所得税法的时候,我也谈到这个问题。一些生产高技术产品的企业,可能因为核心技术都是国外的,实际只是一些组装工作;另外一些企业从事的是传统行业,通过技术创新大大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当然我们应当支持后一种企业。建议修改草案第36条,把企业研发费用占产值的比例作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评价指标。方新委员说,建议草案第39条中的“国有企业”,改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在的国企多数都是控股,可以改得更明确一些,国有资产法中也是这样写的。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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