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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技术进步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闻世震委员说,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问题,二审稿讲得很明确了,但是我感觉还不够。创新体系主体是企业,从实际情况看,今年企业的利润已经超过1万亿,但是技术开发占销售额的比重没有提高。同样,国家财政大幅度增长,技术开发费用占GDP的比重也没有增长。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过程,应加强企业的技术进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从草案第3章来看,对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给予政策优惠比较多,但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得不够。建议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投入的比重,特别是对国家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有明确的要求。要求企业要足额提取科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资金,要足额提取折旧。现在一些企业利润比较高、效益比较好,现实中有些企业没有足额提取这些费用。有些企业如果足额提取开发费用和折旧,可能成为亏损企业。要明确规定企业要足额提取科研经费和折旧,加大科技进步投入,通过科技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水平。

李明豫委员说,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主体地位,是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把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是很好的,二次审议稿对这一章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些内容,修改得很好。目前企业技术进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的内部动力不足,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动力不足,在第3章中有很多条款都是为增强企业内部动力而设计的,但还应增加一个内容,就是要重视标准工作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过去在搞工业管理时,感觉有时候标准的更新或一个新标准出台以后,可以使得企业的技术进步往前走一步,有的甚至走一大步。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一个内容,“国家要重视和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工作,通过对企业提出不断提高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杨柏龄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这次修改得比较好,特别是跟原来的草案相比,确定了企业也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草案第32条第1项讲了国家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非常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特别是我国在高新企业发展上面临着企业创新能力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的局面,虽然企业建立自主创新机构的积极性也在逐步地提高,各方面的行业创新行为都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在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机构是高瞻远瞩的,是有远见的。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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