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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宽容和科协性质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陈建生委员说,关于草案第56条“宽容”的提法,这里的前提是“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如果不是自由探索出了问题,是不是也要给予宽容?有些项目不是自由探索,是国家任务,那么如果出现了问题是不是给予宽容?究竟“给予宽容”是指给自由探索宽容,还是包括国家重大的科研工程,这个问题需要很认真地考虑。一般地说,自由探索涉及到的经费都不多,我国从来没有给自由探索很多的资金,大部分经费都是投向国家大项目、大科学工程项目如探月工程,这些大的项目中实际上都要经过很严格的一系列评审过程,经过一系列的可行性论证,因此这个问题要表述清楚。联系到大科学工程中还存在一个问题,我国的财政拨款制度中,项目上马之前不给预研费,所有的大科学工程都是项目批准之后,经费到位,才开始做关键技术预研究,这个体系是造成很多工程项目失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实在财政拨款中必须有一块是带风险性的用于预研究的。

王维城委员说,草案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我很赞成这一条的规定。十七大精神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不让科研人员进行探索,就不符合创新的精神。我觉得第56条体现了鼓励创新的精神。当然,弄虚作假的现象在科研领域也不少。但是这里有第55条和第70条搭配。把第55条、第56条、第70条联在一起看,应该是可以保证既鼓励创新,又防止弄虚作假的。

王宁(全国人大代表)说,对草案第56条提点建议。该条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我认为,这样写会造成误解,就是本身项目没有完成,没有达到目标可能有诸多因素,比如立项目标过高,或者项目实施方案有问题,或者使用的仪器设备问题,等等。现在的规定,我觉得过细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是指哪些记录?如果要追究起来很麻烦。提供宽松的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写得太细,推敲后会有麻烦。

任正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对草案第56条提点意见,我认为这一条“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的条款是不恰当的,不应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科学研究的宽容原则我是赞成的,但是只能由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管理部门来具体掌握,而不应该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写进科技进步法。事实上,我国目前不少科研单位都存在着重项目的申请立项轻项目的事后管理问题,不少科技人员把精力放在申报科技项目上,谁拿的科研经费多谁就是英雄,而不管研究结果如何。这一现象造成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较低,造成大量浪费,对科技的高投入不能促进高的创新结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把“不能完成的项目给予宽容”,写进法律条款,可能会助长科技界的不正之风,所以这一条这样写是非常有害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我国对探索性强、风险性大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和宽容,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做法。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多年以来一直设立“风险性探索项目”,这个项目申报以后,经专家评估以后,给予资助。对于探索目标能不能完成,要求得不是很严格。我认为不能对任何项目的能否完成都进行宽容,宽容的只有这种少数的、风险性探索项目,可以设立专项经费来做。我认为,科技进步法应该肯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这样的做法。建议56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国家设立风险性探索项目基金,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从事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研究项目”。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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