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东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56条规定“给予宽容”。“宽容”这个词用在这里是否合适?这样把犯罪、犯错误和科研失败等同起来了。科学技术人员心理上不容易接受。没有完成项目,允许该项目结题就可以了,最好别用这个词。
冯长根(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说,我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58条提一点意见。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下发以后,中国科协进行了认真学习,该法中对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能的表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一审文本中第55条科学技术协会职能作出的明确规定的表述已经被对科学技术团体作用表述的第58条替代。我们认为,这一变动把科学技术协会看作一般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既不准确,也不尽妥当。中国科协高度重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在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参与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早在今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意见的时候,中国科协就组织有关学会深入开展研究,并按要求于5月上旬将意见和建议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其中关于将科学技术协会单独成条加以规定的建议得到完全采纳。6月下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其中第55条对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群众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学术交流;二,普及科学技术;三,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科学技术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四,对科学技术立法和其他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决策提供咨询;五,开展科学技术人员非学历性继续教育和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是原来的第55条。这样的表述清晰完整,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符合科协的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科协职能,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受到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致拥护。8月下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关于科学技术协会的表述方式并没有不同意见,因此我建议恢复一审文本中有关科学技术协会职能的表述。第一,科学技术协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性质上与以专业学会形式开展活动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有所不同。科学技术协会的存在并充分发挥作用,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科技领域的重要体现。第二,中央对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能和定位有明确界定,强调科协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科协组织把加强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作为基本职责,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作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专业协会形式开展活动的科学技术团体所无法承担的重要职能。第三,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进步法这样一部关于科技工作的重要法律中,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作出鲜明、准确的表述,有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科学技术协会这一中国特色的科技相关制度安排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