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佑卿委员说,我就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中如何科学规范在科学技术进步投入问题提点建议。我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投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基础性、长远性、风险性,成果不可能直接马上进入市场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应由国家投入和支持的。因为企业不可能投钱到这方面研究,这是一个战略的考虑。希望明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和各专业部科技投入的属性和范围。还有一类是可以很快转向市场的,很快就可以盈利的科学技术研究。对企业来说,科技创新资金应该包括三个部分:①首先应依法按盈利比例用于技术创新。②与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合作争取资金。③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各种形式的支持。草案中还讲到,“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其他的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袁隆平研究的杂交水稻是不是就属于这一类?这一款的必要性不明确。
汤洪高委员说,草案第62条关于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评价、鉴定机制的问题,对于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职权,只规定回避的责任、要求,我觉得应该加强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要求。现在我们国家的鉴定、评审工作搞得不太规范,常出现评审的专家不负责任。有时花了几千万、几百万的项目草草评审一下就完了,建议法律要对评审者提出承担法律责任要求。如果评审结论失实,评审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应当更强调提倡科学道德建设。我国科学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和进步,如果在这方面不很好的规范,将来可能出现很严重的问题。如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不严加惩处,放任纵容,这种行为甚至会影响我们中国科技界的诚信形象。
丛斌委员说,草案第63条第2款“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我建议把“单位”改为“机构”。另外,这一款中“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其中“或者委托他人”是什么意思?既然设立了科学技术实验服务机构,就应该为这些单位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的内容。“委托他人”也在这些服务内容之列,不用再强调“或者委托他人”,我建议把“或者委托他人”删掉,不影响本条完整的法意表达。第69条,这一条写的非常好,“违反本规定的,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目前这种现象在我国有些地方还比较普遍,压制科技人员研发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很多科研人员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同样是一个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在本国搞不出大的、划时代的、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到了国外经过八年、十年的努力能搞出划时代的科研成果的几率比在国内大得多。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我建议针对第69条,进行一个科研管理方面的立项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调研,而且要到国外进行调研,为什么在他们的环境下可以搞出那么多创新成果,困扰和阻碍我国创新成果出现的原因,影响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孟宪忠(全国人大代表)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50条“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其中“合理流动”是否应删掉,因为对什么叫“合理”,不同角度人有不同理解。建议直接写成“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发挥其专长的环境和条件”。现在国企基本上就是为外企和民企当培养科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