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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进步法的其他审议意见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几点看法和修改建议:一、二审稿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后比一审稿有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在总则中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指导方针,采取的促进措施更加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了,内容也比较全面、充实。其中,在科学技术制度要实行分类评价;科技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自然科学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作用和地位明确化;以及税收、奖惩和宽容失败等鼓励性政策都提得比较到位。希望通过更深入的调研和修改,尽快审议通过。二、从二审稿看,我觉得有下面几点不足:(一)回避了当前已经开展的科研体制和科研机制改革的现实。对已开展了多年的开放型科研机构今后怎么走,没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开发型研究所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没有涉及允许科技人员依法可以通过科技致富的明确政策,例如允许不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教师是允许的);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企业退休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福利待遇改善等等。我总觉得二审稿还是以精神鼓励的多,而讲依法致富的政策少。(三)不能反映目前有的大中型企业在国外合作建立开发研究机构的现实。我觉得,在面对市场激烈竞争的现实中,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到国外办研究机构是必要的。三、提几点修改建议:(一)建议草案第3条第3款,在“实事求是”后增加“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二)草案第19条第1款,建议增加“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开发研究”的内容。(三)第32条第1款后,建议增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科技开发研究机构。”(四)草案第44条讲的“章程”不太明确,据我所知目前已建立的科研开发机构并没有“章程”而只有经营范围。应有一章节加以说明。(五)建议在草案第50条增加“发挥退休老科技人员作用”,允许科技人员依法业余兼职,使他们业余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依据。(六)希望在草案中,能增加关于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内容,这是科技人员很关心的事。(七)应当重视中国科技协会等组织在科技进步和民间奖励方面的作用,建议能在这方面有阐述。(八)希望“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增加它的可操作性,或者恢复一审稿的内容。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得比较好,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1、草案第8条“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是否把这一条款分成两个,一是“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二是“科学技术评价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草案第25条的规定现在还是有一些问题。“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确保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在这个前提下,政府采购还有一个经济指标问题。“性能、技术”符合了,政府应该采购,但是操作当中是否还按照采购的公开招标来操作呢?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这两个档次应该不一样的。第三,“政府采购”的说法这本身是很中性的,没有特指。所以建议在“性能、技术”后面加上“经济”等指标,即修改为“在性能、技术、经济等指标能够确保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把国家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另外描述,应该优先,即“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经济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3、关于企业技术进步确实是很重要,农业技术进步也很重要。我们曾经就如何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行过专题调研。调研中很大的体会时,欠发达地区和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是非常大的问题,怎样阻止人才流失,吸引人才到企业,是企业面临的大难题。有一个县级市,对那些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关键人物进行认定,通过认定以后,政府给他特殊政策,退休给予公务员待遇。目前公务员法出来了以后,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是人才问题,除了企业自己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员之外,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这一点是比较重要的。是否能够在这方面加一些有关条文。比如第4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市场环境后面,加上有利于社会和人才环境的内容。再比如能否在科学技术人员一章的适当位置加上鼓励科技人才到需要的农村、艰苦边远中小企业服务。这前面加上“需要的”,是因为科技人才在不同地方会发挥不同的作用,人才应该到需要的地方去,这样有利于科技发展。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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