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毛如柏委员说,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之后,环资委在吸收常委会委员意见、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以及我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建议修改稿,建议法律委、法工委对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系统修改完善。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在许多方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如建立政府责任目标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对水污染防治有贡献的人员、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赋予地方确定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的权力、规范企业水污染监测义务、禁止私埋暗管排污、要求政府加强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畜禽养殖业提出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提高污染损害受害者的诉讼能力等,草案更趋成熟。但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应当进一步斟酌,以使这部法律内容更完善、质量更高,更加便于理解和执行,让这部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水污染防治事业,有力地推动国家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关于法律的体例结构。目前草案的体例结构不尽合理,存在以下问题:1.体例结构归类不清,不便查阅和理解,不便于执法和守法。例如,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容纳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保护重要水域、水污染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口设置、排污费征收、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保护、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工艺、现场检查和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处理等诸多内容,政府职责和各类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混在一起,很难查找所需的规定。2.结构逻辑还不够科学。例如,第4章防止地表水污染和第5章防止地下水污染,内容不应分开。众所周知,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相互连通的,所有污染地表水的行为,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地下水污染,人为分隔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不同的义务规定有违科学常识,从而容易导致对立法科学性的疑问。3.各章内容显失平衡,并且容纳新规范的能力非常有限。例如,第2章只规定了3条,第3章则规定了28条,因而再无法容纳应增加的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第1章总则,规定各项原则和政府责任。第2章水环境标准。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集中规定政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第4章水污染防治,规范各类排放主体的义务,包括以下几节的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污染防治。第5章饮用水源和重要水体保护。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调整后的法律条文条理和逻辑清晰,各项要求一目了然,对查阅、理解、执行法律将有很大的帮助。最重要的是,按照不同执法主体、不同污染源设立的章节结构,为法律修改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很多重要内容因此可以得到更充分的采纳和表述。
徐永清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以后,环资委组织了好几个工作组,分头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连续三年对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和第二十九次常委会会议一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对一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前天听了法律委员会的说明,看了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文本,感到环资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虽被采纳了一些,但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建议没有被采纳。我认为没有被采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不一致,对一些问题提不提、写不写,在认识上不统一。二是修订稿的结构不够合理,所以一些意见加在哪里都感到不合适。所以要把这部法律改好,首先要调整结构,理由有三点:第一,修订稿的结构归类不清,内容比较混乱,不够明晰。比如草案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共28条,内容涵盖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业布局规划、保护重要水域、水污染的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申报、排污口设置、排污费的征收、确定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保护等等诸多内容。政府的职责和各类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混在一起,很难找到所需要的规定。第二,修订稿结构逻辑上不科学。比如第4章“防止地表水污染”和第5章“防止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的内容不应分开,地表水和地下水是相互连通的,所有对地表水的污染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地下水污染。现在的这个稿子中“防止地下水污染”这章一共5条,有3条实际上也是讲的地表水污染。所以,人为地分割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不同的义务规定不科学。第三,各章内容倚多倚少,显失平衡,容纳新规范的能力非常有限。比如第2章只规定了3条,第3章则规定了28条。正因为第3章已经过份臃肿,因而无法容纳环资委建议稿中建议增加的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把修订稿的结构调整一下,第1章“总则”,规定各项原则和政府的责任。第2章“水环境标准”,规定水的质量、污水排放标准和标准修订等。第3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政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第4章“水污染防治”,规范各类排放主体的义务。这一章分5节,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3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4节是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5节船舶污染防治。第5章“饮用水源和重要水体的保护”。把饮用水保护单列了一章,非常必要。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是“附则”。按照这样的结构来写,原来的内容保留了,新增加的内容也补充进去了,看起来很明白。我希望法律委对环资委提出的意见予以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