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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体例结构不尽合理尚需调整完善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王涛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采纳了上一次常委会会议中委员提出的意见,作了不少修改。这次的修订草案在某些方面更好、更完善了,有利于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本届重点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花了很多年进行执法检查,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在本届之内,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希望通过修订把我们国家的水污染防治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建议在修订草案的结构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对第4章和第5章进行修改,为了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后覆盖所有的防治水污染的领域,我建议把第4章和第5章合并起来,变成第4章“水污染的防治”。这里包括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另外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水体是一个载体,在水体上总是有船舶,船舶对于水体的污染不可轻视,所以建议加上“船舶”。长江三峡未竣工前,当时在葛洲坝水库,固体废物堆到7米,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船舶污染,一些生活用品、塑料制品粪便等污水随便排到江里,在湖泊当中船舶更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所以建议把“防治船舶污染”加上去。另外在原来的第4章和第5章合并之后,建议列上一项新的第5章,内容为“饮用水水源和重要水体的保护”。现在饮用水源保护是我们国家最突出的问题,是涉及到老百姓生活健康的重要问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解决水污染的重点,因此,从法律上作出保证人民特别是农村的安全饮水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经过这样在法律结构上的调整,全面地对水体污染防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而且重点突出了饮用水水源和重点水体的污染。

何晔晖委员说,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这次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整个法律显得更加充实,所补充的内容完全赞成。我同意环资委毛主任刚才发言的内容,就是对本法的结构重新调整。目前这几章当中,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这一章内容太多,重点不突出。而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和防止地下水的污染这两章又显得非常单薄,同时防治的责任,主体从条文看显得也不是很明确。受结构的限制,整个法律的章节比重不是很合理,有一些内容没有写进去。希望把整体的结构重新做一个调整,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王维城委员说,我附议王涛委员的意见,在结构上,现在法律的结构把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分章排列,第4章是防止地表水污染,第5章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分不开,所有的地表水污染都会渗到地下。什么深度算地下?比如说大型畜禽养殖场,很难分是地表还是地下。第4章有20条是地表水的污染,第5章地下水污染只有5条,两章的繁简上差得太多。第1章是总则,第2章是水环境标准,第3章是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这没有问题。第4章就叫水污染防治。下面可按照各类排放主体的义务进行分节。第1节是一般规定,第2节是工业污染的防治,第3节是城镇水污染的防治,第4节是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5节是船舶污染防治。第5章单起一章,就是饮用水和重要水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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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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