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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三)加强防控地下水污染

丛斌委员说,草案第61条规定的主要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措施。我们调查的151个垃圾填埋厂,其中109个没有防渗措施,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很多,随着雨水的冲刷及垃圾产生的渗液下渗和侧渗,对周围的土壤造成了威胁,对地下水的污染也很严重。我建议在第61条“渗坑”的后面加上“垃圾填埋厂”,防止向垃圾填埋厂倾倒有害物质,污染物、废水等。另外在第61条增加一款专门规范垃圾填埋厂的问题,作为第2款,即“垃圾填埋厂应建有防渗措施”。现在的意见还不统一,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要建防渗措施,但是有的单位图省事对垃圾填埋场不加防渗。本法从防治地下水污染考虑,增加一个义务性规定,将来建垃圾填埋厂必须建防渗措施,所以我建议第61条作这样的修改。

金先春(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61条、62条关于排放、倾倒、存贮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问题。在农村一些医疗单位和农村小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废弃物很多都倒到农村一些池塘渗坑,造成地下水污染。可否在“病原体污水”后加上一句话即“医药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

张奎(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一个遗漏,没有把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水污染体现出来。草案第64条把地下的水污染列为一条。首先,煤矿、金矿都是水污染源。尤其是煤矿,开采之前要大量地抽水全部排到山沟,都流入河道,污染水体。属于饮用水源的地域,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不准进行矿产开采,现在来看难作到。我想应定一个原则,凡是矿产业的开采,涉及到水源问题,应该是采取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有了原则就好办了。建议对饮用水源要确定一个保护的区域面积。凡是在保护区域内的矿产一律不得开采,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水源。否则的话,你罚款我开采,永远制止不了,水源也没有了。建议用专门一章讲矿产开采对水污染问题及责任界定。关于水库,我也有同感,我们下去考察后,水库一般都是城市饮用水,但是污染严重。应规定凡是城市饮用水的水库不得进行养殖,不能只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来考虑。另外,罚款一定要与企业生产或矿产开采赚取纯利润挂钩。一定要让罚款使受益者无利可图,才能达到罚款作用。

张群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地下水的污染问题也是很严重的,草案第5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条款,对今后地下水体的污染排放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很好。对于已经污染的地下水环境的改善治理应该再有类似的条款或者要求加以规定,这样更完备了。地下水已经污染了,水体怎么改善,怎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改善地下水环境,不要让他继续恶化?这件事难度很大,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现在不作科学研究、资金投入、工程改善的话,原来的污染程度也很难改变,这个问题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来解决。所以,我认为应该有一句话强调一下这个问题,这样可能会引起各方重视,研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防止地下水环境的恶化。现在河北的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绿化用水很多都用地下水,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很重要也很紧迫。

李明豫委员说,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问题很重要,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是主要的饮用水源,地下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水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城市地下水普遍受到污染,据有关资料反映,京津塘地区的城市地下水有机物的污染种类达300多种,这些污染物中有许多来自于城市垃圾填埋场的渗漏,现在很多的垃圾堆埋场没有防渗设施,对垃圾的渗滤液也没有处理,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内容:城市建设垃圾填埋场必须采取防渗措施和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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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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