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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二)加强面源污染控制

章杰春(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41条保护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渔业水体,是规定了对新建排污口的监管,那么对已经建成的有没有新的标准?国家将来的配套细则会不会出台?我认为对以前的已设立的排放口要重新进行评估。我觉得草案第42条和第43条有点矛盾,第42条中写禁止向水体排放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43条是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这两条有点矛盾,我认为把“剧毒”改成“有毒”,有毒就应该禁止。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45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实际上,建设废弃物对水体污染也很严重,如修公路,这边挖山,那边就推下河了。搞工业平台也常如此,这对水体的破坏、环境的破坏,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建设弃土也应该单独列出来,引起大家的重视。

魏复盛委员说,草案第52条“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这条原则上是对的。我认为,国家应把给化肥厂的补贴直接补贴给农民,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和有机肥。现在农村的污染,其中就有畜禽养殖。草案第54条,水产养殖是造成水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因素。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养殖,要控制和限制网箱投饵和投肥养殖。所以这一条也应该加以考虑。

倪岳峰委员说,关于面源污染。面源污染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畜禽养殖污染又占了很大的比重,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一直是一个难点。最近,我们调研时看到,一些规模化的养殖企业对于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做得很好,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建议第53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同时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关的责任条款。

王涛委员说,关于水产与畜禽养殖业。因为现在面源污染当中一个重要污染源,一是畜禽养殖场污染的问题,为了防治畜禽养殖场的污染,建议增加“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必须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这部分是面源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希望在第53条上加以规定和规范。另外,建议增加对水产养殖的规范,现在水产养殖是水体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源。为了保护水体,特别是湖泊的水体,建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或选择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和方法,控制水库等水域的水产养殖规模,禁止投放化肥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物质,养殖水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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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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