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2016-02-26 15:35:27)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 钟雪泉](2016-02-26 16:05:19)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

[钟雪泉](2016-02-26 16:05:47)

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64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为此,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先生、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先生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下面请提问。

[新华社记者](2016-02-26 16:06:24)

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有哪些程序?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承包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哪些?谢谢!

[孙书贤](2016-02-26 16:07:27)

感谢提问。首先借此机会感谢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海洋工作,对深海大洋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刚刚通过的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孙书贤](2016-02-26 16:08:06)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的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

[孙书贤](2016-02-26 16:09:08)

关于承包者的权利,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的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这种权利不仅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也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

[孙书贤](2016-02-26 16:10:30)

关于承包者的义务,按照深海法的规定,承包者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活动,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的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相关事项,并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6-02-26 16:11:02)

我想问一下,在当前的形势下,中国立法机关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进行这样一个立法,背景是什么?有着怎样的考虑?谢谢!

[翟勇](2016-02-26 16:14:40)

非常感谢提出这样的问题。关于这个背景要谈几个事实,是历史上发生的几件事。首先在130多年前,在1872年到1876年期间,英国的一艘科学考察船在太平洋深海区域发现了锰结核,但是直到20世纪的60年代由于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各国开始重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寻找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并且于1980年率先制定了专门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的法律。随之法国、日本、英国、前苏联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法律。

[翟勇](2016-02-26 16:21:04)

为了避免出现蓝色圈地运动,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促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同时明确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即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同时公约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要进行管控,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的,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法。

[翟勇](2016-02-26 16:23:01)

有效管控是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法的通过再次表明我国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是一个切实的行动。

[翟勇](2016-02-26 16:25:16)

第二个方面,就是中国要进入深海,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也要得到保障。第三,进入深海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科技的特点,承包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在这方面,我国的科研工作者这些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比起发达国家,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提升相关能力,为深海勘探开发做好准备。

[翟勇](2016-02-26 16:26:35)

同时深海勘探开发技术和能力建设,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制定这部法律,又是为了准备好。所以,为了管控好、保障好、准备好这三个目的,制定了这样一部法律。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6-02-26 16:27:02)

我的问题和第一个问题有关,刚才孙局长介绍了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我想追问一下,法律对承包者的监管做了哪些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谢谢!

[岳仲明](2016-02-26 16:27:54)

谢谢你的问题。根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督管理。

[岳仲明](2016-02-26 16:28:33)

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规定包括:一是监督承包者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二是转让、变更合同须经同意,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岳仲明](2016-02-26 16:29:31)

三是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四是要求承包者定期报告,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五是对承包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承包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承包者的监管职责,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谢谢!

[翟勇](2016-02-26 16:34:02)

关于环境保护,这部法律做了很多的规定。大家都知道,这部法的条款、内容都不很多,但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相对较多。首先从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规定了要保证可持续利用深海资源。在适用范围一条中,又对保护环境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分则第三章,刚才岳主任已经作了说明。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方面是要遵守合同,因为合同是承包者和海底管理局签订的,海底管理局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尊重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公约有专章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

[翟勇](2016-02-26 16:36:58)

第二个方面是遵守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个规定的原则是不低于国际标准。第三个方面,是本法的具体规定。首先勘探开发者要对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区域情况,还要确定环境基线,然后要对勘探开发行为对区域的影响作出评估。在此之上,还要制定一个监测方案。这个监测方案要求必须实时跟踪监测,不断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而且为了保证监测能够有效实施,还需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另外,要把监测的数据做出记录,以便为检查提供依据。同时,法律还规定勘探开发者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濒危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翟勇](2016-02-26 16:37:36)

除了第三章的规定以外,第五章监督检查一章还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对海洋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要给与配合。除了第三章、第五章规定以外,第六章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也就是对第三章、第五章有关环境保护的禁止性、义务性和限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国海洋石油报记者](2016-02-26 16:38:06)

我想请问深海资源包括不包括石油、天然气资源?第9条规定,承包者应当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从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来自外国的威胁,海警或者是海监部门,是不是可以帮助承包者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孙书贤](2016-02-26 16:40:42)

谢谢提问,按照深海法立法的宗旨和有关规定,深海海底区域油气资源应该规定在深海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以内。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的执法力量有保护我们人身安全的义务。谢谢!

[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2016-02-26 16:41:34)

这个问题是有关这部法案出台的国际背景,现在世界各国在深海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的进展如何?我国目前在此领域大概有什么样的优势?今后的工作重点有没有这方面的计划?谢谢!

[孙书贤](2016-02-26 16:44:30)

感谢提问。大家知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面积大约3.6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分成了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其中国际海底也就是我们深海法中明确的深海海底区域,就是指各个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这部分区域空间极为广阔,资源极为丰富。目前已经发现的主要资源包括锰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也包括可燃冰,也就是天然气水和物。

[孙书贤](2016-02-26 16:47:19)

现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和平开发利用深海资源,是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另外,我国在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调查和评价,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深海作业工具,积极开展深海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研究,并积极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义务,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合作,这也是为国际深海科学、深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做贡献,造福全人类。应该说深海大洋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较晚,应该说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经过多年发展,应该说我们已经在大洋资源的调查、技术发展、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参与国际事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孙书贤](2016-02-26 16:51:31)

一方面,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次深海大洋调查,航程超过100万海里,航迹覆盖三大洋。另外一方面,我们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这三类主要深海资源的四个矿区,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拥有深海矿区最多的国家。第三,我们获批了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提案,也是这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名称,也是遍布三大洋。第四方面,我们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深潜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深潜器和“潜龙号”无人无缆深潜器等深海调查技术装备体系。第五,我们建成了国家深海基地,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应该说为大洋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总体上大洋事业的发展和先进国家、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深海资源开发的能力,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继续努力。谢谢!

[钟雪泉](2016-02-26 16:51:55)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感谢三位嘉宾出席,谢谢各位记者参加。

[中国人大网](2016-02-26 16:52:24)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