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代表法第46条作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这是这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许安标说,我们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这一点理解起来应该说是不难的。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通过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正是把我们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的一个很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