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9 月,注定是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多事之秋”。随着李某某等人一审宣判,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回首过去短短3 年间,这个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从被收容教养到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一步步滑向更深的深渊。尽管此案还没有最终定案,但纷繁复杂的案情,拷问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责任部门是否充分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
如果把目光延伸至更宽广的空间,不容乐观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便清晰地摆在了全社会面前。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在今年7 月和8 月深入北京、上海、福建等地调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参加调研的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主任秦剑、副主任王幼丽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坦言,“近5 年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占犯罪总人数比例持续下降,但法院宣判的未成年人罪犯绝对数依然很高。”透过这些犯罪率仍旧高的数字,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样的担忧,特别是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持续反弹,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态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国家。早在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形成了由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多部门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建立起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预防工作机制。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度转型,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日益增多。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到了需要调整、完善的关口。正如团中央维权部部长刘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所说,这不仅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乎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解决家庭教育缺憾
每天下午四点半,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刘所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孩子们放学后,就集中到了村里的活动室。在这里,村里的大学生村官以及志愿者每天都会抽出两个多小时,给他们辅导功课,陪他们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在这所“四点半学校”里,孩子们不仅要学文化知识,更要学习与人沟通交流的技能以及做人的道理。
而在两年前,情况完全不是这样。作为刘所村的大学生村官,夏春生还清楚地记得两年前刚接触这些留守儿童时的情景。他说,孩子们的情况让他非常担忧,有很多孩子打架、骂人、偷东西,还有一些孩子有了自闭或其他不良倾向。
如今,像“四点半学校”这样的留守儿童活动站在泰安已经建立了1100 多所,全国其他城市也正在试点。作为共青团履行服务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刘涛这样评价“四点半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农民工子女进行学习和功课辅导,举办音乐、美术、文化、体育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有效地衔接在一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尽管类似的尝试还在不断扩展,然而多位受访者坦言,这仅是权宜之计,并非治本之策。“留守未成年人群体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这些村官和志愿者可以充当孩子们一个临时性的角色,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刘涛说,最核心的问题还是亲情缺失。
这也被外界视为是致使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诱因。“单亲、离异、服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管教的孩子,长期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中,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或自由散漫、无拘无束的行为习惯,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秦剑认为,当他们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刺激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当留守几乎成为农民工子女的宿命,当这个群体扩大至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时,已经不能仅仅从教育、帮扶等角度入手解决问题,更要从体制入手。在调研中,秦剑与王幼丽深刻地感到,必须打破目前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因户籍等相关制度带来的教育不公平,优化教育结构和师资力量,科学分配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全面平等地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生存的能力。
补齐专门教育短板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坐落着远近闻名的育华学校。从外表上看,这所专门学校与别的普通学校并无二致,反而在小池塘、假山、亭台以及名人、名画、名言的衬托下,显得更加别致用心。然而,这里的1100 多名在校生都是有着各种各样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少年”。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有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多次偷窃、参与赌博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
在许多家长担心子女就读专门学校会“交叉感染”,以至于影响未来发展的全国大气候下,为什么还会有来自浙江、山东等周边省市的家长将子女送至这所学校?“创新办学思想,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培养方法。”来这里调研的秦剑将原因归结于此。他说,上海市把这些学生的学籍一律保留在原来的学校,而且淡化专门学校的管制色彩,强化教育功能,回归基础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道德人伦和生活技能,为其融入社会和生存发展打下基础。秦剑告诉记者,从这所学校走出来的学生,没有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就业出路都很好。
像育华学校这样的专门学校毕竟是少数,还有数量不少的“问题少年”没有机会进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从普通学校辍学后,直接步入社会。“目前,法律要求各地开设的专门学校持续萎缩,从原先的200 多所减少到了现在的73 所,招生的也只有60 所。”王幼丽说,这使一些未成年学生游离于社会控制的边缘,特别是学业失败成为许多闲散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开始。刘涛也这样认为。他说,一个社会无论教育成效如何,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一部分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只靠家庭和普通学校教育远远不够,需要依靠专门机构,通过教育、管理乃至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矫治,这样可以增加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要补齐专门教育的短板,王幼丽表示,对专门学校教育应坚持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建立专门学校入学评估机制,解决有些监护人不愿将已经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徘徊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做好学籍保密、记录封存等工作,避免这些未成年人被“标签化”,不利于其以后的发展。刘涛也认为,要解决专门学校教师职称和待遇问题,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上给予倾斜,同时,中央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建校的资金支持。
打造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今年4 月6 日,8 岁的李浩冉和5 岁的弟弟李浩被严重烧伤,起因竟是兄弟二人与小伙伴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烤羊肉串的剧情。随后,两兄弟的父母将动画片制作方告上了法庭,认为动画片制作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制作含有凶杀、暴力内容的毒害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
含有这些情节的动画片并非只有《喜羊羊与灰太狼》。近年来,在国内一些电视台热播的《熊出没》以及网上热炒的《奥特曼》等动画片也都是如此。“比如,法国等多个国家禁播《喜羊羊与灰太狼》这部动画片,理由是含有暴力等内容,影响儿童智力发育。”秦剑说,在欧美一些国家,凡是充斥着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影片都不允许在黄金时间播出,而且要求儿童年满一定年龄并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收看。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影视剧中。前段时间,《甄嬛传》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其宣扬的耍权术、弄心机以及恶人得好报的思想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在王幼丽看来,由于我国没有出版物和大众传媒分级审查制度,所以,心智不成熟、模仿力强、容易接受暗示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观看这类节目,极易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进而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
“社会环境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必须扎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这条重要防线,打造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氛围。“这就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努力消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他们认为,针对出版物和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中渲染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加大清理整治力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出版物和大众传媒分级审查制度,督促大众传媒履行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的义务。在清除垃圾信息的同时,更要在未成年人身边宣扬积极向上的文化思想。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应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青少年经常使用的新媒体平台,宣传适合未成年人心理年龄的预防犯罪的内容,从诸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为人诚实等最基本的做人的道理和行为规范讲起,使他们成为有教养的合格公民,而不是盲目地向他们灌输他们不懂的大道理。
适时推动修法进程
在外界看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之所以有所反弹,形势严峻,既与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有关,也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落后形势要求有着直接联系。
“这部法律是依据上世纪末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的,为动员全社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这部法规定的一些预防思路、预防手段和救济措施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及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需要。”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秦剑和王幼丽都认为,现行法律存在着诸如口号和宣示性条款多、内容宽泛、配套措施匮乏、执法主体多元、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差,以及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刘涛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他说,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和专业协调机构,各相关部门注意力分散,预防工作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质上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的共青团组织,难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集中各方资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作用。
与此同时,这部法律自1999 年实施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也需要上升至法律层面。“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创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比如健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等。”刘涛认为,这些经验都值得认真总结,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但是如何修改好这部法律,受访人士均认为,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修改好,还是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整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更合适一些?”在秦剑看来,这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这部法律未修改之前,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把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完成到位。多位受访人士指出,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法律规定的有关执法主体应当把工作重心前移,将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预防和严重不良行为预防等违法犯罪前预防作为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有效方式,共同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网络体系。(本刊记者 梁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