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反腐败立法

杨 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2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进入新世纪以来,俄罗斯贪污贿赂问题日趋严重,成为影响政府形象和官民关系的重大障碍。

腐败加剧催生反腐败立法

俄民主信息学地区基金会对俄腐败状况的最新研究表明,在2001 年到2005 年之间,俄商业腐败规模增加了8倍多,年涉及金额从330.5 亿美元增加到3160 亿美元;俄商人向官员的平均每笔行贿金额从2001 年的10200 美元增加到2005 年的13.58 万美元,增加了12 倍多。俄罗斯反贪组织2011 8 月发布的调查报告称,俄官员贪腐金额总数已经占到GDP 50%,俄80% 以上的官员有腐败行为。据“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榜,俄在176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3 位。俄罗斯人拥有海外资产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据俄媒体报道,仅在塞浦路斯银行,俄罗斯人的存款就将近200 亿欧元,占到了塞存款总量的三分之一。俄联邦委员会就有19名议员拥有海外不动产,最多的甚至达到78 处。

1993 12 月前后,俄罗斯立法机关曾先后两次起草了反腐败法草案,因其涉及众多官员的利益,最终均沦为废案。叶利钦于1997 5 15 日签署了《关于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职务的人应当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尝试先行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2008 4 4 日,普京任期届满前夕,曾将反腐败法草案提交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但遭到否决。20089 月,梅德韦杰夫再次向国家杜马提交《俄罗斯反腐败法》草案,并且敦促立法机关尽快讨论通过该项草案。117 日,俄国家杜马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对该草案的一读程序。12 17 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对该草案的二读程序。该法于12 22 日获得俄联邦委员会的批准。2008 12 25 日,梅德韦杰夫总统正式签署了该草案,使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这是俄罗斯历史上首部反腐败法律。

2013 4 24 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三读通过一项旨在打击国内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法案,禁止政府公职人员和议员在海外拥有银行账户、持有国外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该法案随后又获俄联邦委员会批准。2013 5 7 日,普京总统正式签署该法案,使之成为法律。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的第二部反腐败法律,也可以说是对《俄罗斯反腐败法》的进一步补充,标志着俄反腐败斗争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迈上了更高的台阶。

反腐败立法主要内容

《俄罗斯反腐败法》共有14 条,主要对“贪污贿赂”的概念、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主要原则、腐败的预防措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义务以及腐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反腐败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俄罗斯反腐败法》规定: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公务员或地方自治机关公务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以金钱、贵重物品、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服务、其他财产权为形式的利益,而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合法利益,滥用公务地位,行贿、收受贿赂、滥用权限、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向其提供非法利益的行为。而“反腐败”则是国家权力机关、民间团体、组织和个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揭露腐败原因,判断、侦破、调查腐败违法行为,打击消除腐败违法行为的一系列活动。

禁止官员拥有海外资产的新法律则规定:俄各级各类官员不能在海外拥有不动产、银行账户和证券。法案还对违反这项法律的人,规定了从500 万至1000 万卢布(16 万至32 万美元)的处罚或高达5 年的监禁。如果将来俄罗斯官员继承了海外资产,他们必须在产权生效一年内出售或转让有关财产。还规定,离开国家岗位的人员,在正式离职3 年以内,不得取得外国资产。

反腐败法出台的意义

面对腐败问题,普京说,“砍下他们的手!”而梅德韦杰夫的回答是,“腐败已变成一个制度性问题,我们应该用制度性的对策来应对。”《俄罗斯反腐败法》的制定表明了俄罗斯政府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即:要“在社会中形成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政府不能容忍任何名义的腐败行为存在。俄立法禁止官员拥有境外资产,除反腐败外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就是防止其他国家以官员和议员国外资产为要挟来影响其立场。在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中,俄罗斯不但注重对腐败行为的法律惩治(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施了腐败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而且突出对腐败的预防工作。强调在制定各种反腐败措施时,要“优先适用腐败预防措施”,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预防腐败的政策措施,如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鼓励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民积极参与反腐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对腐败行为的否定性认识和评价。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推行个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收入、财产及财产性债务申报和公开制度,并把是否如实申报和公开这些信息作为其能否担任所任职务的前提条件。

《俄罗斯反腐败法》的出台有其深刻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一个国家制定惩治和预防腐败政策措施一定要认真分析本国国情,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能够得到社会大多数人接受和认可的措施和办法,经过局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照搬他国模式,又缺少必要的宣传、准备和过渡性的措施,就会失去广大社会成员的支持和配合,使好的预防腐败制度措施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总之,腐败是古今中外为政者面临的痼疾顽症,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俄罗斯在反腐败立法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参考。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9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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