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升级呼唤立法升级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20 年来,各级消协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案件,小额商品问题已经解决。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商品房和汽车等大额商品纠纷呈现井喷状,教育及医疗服务领域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有关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引发了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消费的日新月异也对消法调整范围的升级提出了要求。

大额消费维权困难

以商品房纠纷为例,2012 年,深圳万科金色领域花园业主们因为新楼裂缝而排队给万科送黑旗等维权行为在网上曝光;2011 10 月,十多名消费者联名投诉2010 年购买的中山市中信凯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因房间阳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开发商负责修复阳台中空部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发布的上半年受理投诉分析数据显示,2013 年上半年,消费者对房屋的质量、安全、价格、合同等投诉共有3629 , 其中涉及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投诉为439 件,占房屋总投诉的12%

除房屋质量、设计缺陷等问题之外,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合同订立显失公平、房产证拖延办理、物业管理不善等方面也是纠纷产生的“重灾区”。

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如今房改政策已进行了十多年,汽车也已逐渐走入人们的家庭,但实践中这两类消费品却很难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一些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也颇为艰辛。

“商品房作为大额贵重商品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投诉标的额大,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出现问题解决时缺乏有力的依据,而房屋质量鉴定相关部门的做法也不尽一致,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阻力。”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个别房产企业有恃无恐,漠视消费者权益,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更有少数经营者拒不接受消协的调解。

“有部分业主为了工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展开长期的维权拉锯战,甚至持续数年难以解决。不仅耗费了业主们大量的物力、财力,也牵扯了大量的精力。”该负责人表示。

 

范徐丽泰委员                     刘政奎委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商品房市场的诞生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解决商品房纠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消协调解、仲裁机构的仲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途径。“实践中,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房地产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商品’存在模糊认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受到削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失信行为,包括违约与侵权行为。”

“双倍赔偿”有争议

很多老百姓对消法的熟悉,是从其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开始的,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实践中,“双倍赔偿”规则被视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然而,一碰上此条款中所称的“商品”是汽车,尤其是商品房时,这个利器却难免陷入了“失灵”的窘境。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商品房交易纠纷上排除了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其主要的理由是,“消法”制定时,主要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但也有一些法院适用该条款,毕竟,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仍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

2003 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可以双倍赔偿的几种情况,即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消协有关人士对此表示,既然司法解释中已经就此有所明确,希望消法借此次修改的契机,将汽车、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的“双倍赔偿”进行明确。

适用范围调整需明确

现行消法第二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条件,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限定条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对于因买房、买车受欺诈索赔,以及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产生的纠纷,“由于法官们的法律解释水准参差不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刘俊海说。

比如,前几年就曾发生过杭州一位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发现是事故车改装,随后双倍索赔获得法院支持的官司。但同样的案件在成都,法院却以国家税务总局有“汽车属奢侈品”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消费者双倍索赔的起诉。

对此刘俊海表示,“把‘消费需要’仅仅理解为吃饭穿衣,把许多消费者(包括商品房购买者、患者、金融消费者、旅游者与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等)都排斥于消法的保护范围外是不合理的。”刘俊海说,这种“白马非马论”削弱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纵容了经营者的失信行为。

刘俊海建议,应当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消法应既包含物质商品的消费,也包含精神商品的消费。就消费的层次而言,除了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甚至是一些奢侈型消费也都应当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

“近年来,因商品房存在销售欺诈、不按时交付、质量问题等,投诉比较多,而且这些问题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巨大的,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有合同的关系,往往投诉难,胜诉更难。” 刘政奎委员在审议中也提出,希望将商品房纳入消法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范徐丽泰委员则建议, 可考虑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 比如说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 要规定得准确、清楚、详细。

2013 8 月,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回应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立法的完善需要政策大背景的完善支持。近些年,伴随着楼市经济的一路高歌猛进,地产盛宴不断上演,就在前不久,北上苏杭两天四地王更是创下新纪录。这让商品房在满足生活需求之外,又多了一重功能,那就是投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严方

“目前,我国商品房政策存在一个盲区,就是没有划分消费与投资的关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纠纷产生时,区分商品房是生活所需还是以投资为目的应是决定是否适用消法的关键。张严方建议我国从登记制度上应将生活自住房与投资性住房相区别,“只有那些以满足生活需求为目的的商品房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教育和医疗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远远超过了其经济责任,因此,对于公益性、提供政策性教育和医疗服务的产品适用消费关系显然不合适。”张严方说,对于教育和医疗领域是否适用消法同样也要区分不同情况。(本刊记者/ 张维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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