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二审:严惩经营欺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对假冒伪劣产品应该重典治乱,不能手下留情。”8 27 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温孚江委员言辞恳切。

此前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向常委会会议作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已将此前拟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

在分组审议中,是否要进一步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之一。“现在就应该重典治理这个方面了,提高其违法成本。”温孚江委员表示。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有关专家也对严惩经营欺诈的规定发表自己的意见。

两倍变三倍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的赔偿内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草案一审稿中,根据各方意见,加大了惩罚力度,相应条款修改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与之同时,还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即便一审稿对于惩罚性额度已有提升,但在上一次审议时,仍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为此,在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二审稿中,第五十四条中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均修改为三倍。但是,分组审议中,仍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倍”的惩处力度还不够。

“第五十四条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我认为还远不够。依然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惩处欺诈行为,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参加分组审议的刘政奎委员表示。

“现在的规定是赔偿不能超过三倍,但有些东西可能危害性很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四倍、五倍、六倍。”黄伯云委员认为,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应该规定一个下限的最低要求,而上限不封顶。他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

赔偿应设下限

还有部分参加分组审议的委员对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中有关“欺诈行为”的前置条件表述,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二审稿第五十四条最后一款中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

上述表述,在莫文秀委员看来很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在欺诈行为之前加上明知缺陷仍然提供的限定,明知缺陷存在依然提供的行为与欺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同等关系,还是包含的关系?存在这样的行为是当然的欺诈行为,还是存在这样的行为构成欺诈?”莫文秀委员质疑道。

 

莫文秀委员                        温孚江委员

因此,她建议应该把“欺诈行为”的前置描述去掉,直接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表述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三倍的民事赔偿。”

而温孚江委员则对第五十四条中另一个前置条件,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表明了不同态度。

“有些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比如说化妆品可能就是含铅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这样就可以不追究了?法律不能规定得太宽泛,容忍度太高。”温孚江委员表示。

对于已经升至三倍的赔偿额度,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应该改变立法思路,将明确赔偿上限改为确定赔偿下限。

“我不知道生命和健康的损失如何计算,而且这里不应该设上限,应该是设下限,这样更能够体现生命至上、安全至上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刘政奎委员表示。

参与分组审议的黄伯云委员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在他看来,消法修正案草案应更多体现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二审稿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倍的赔偿额,可有些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很大,“应该在下限有一个最低要求,建议不写‘三倍以下’,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还有的委员直接提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还是十倍呢,消法从一倍到两倍,再到三倍,为什么步伐不能大一点儿?

财产受损也要赔偿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对于“三倍的赔偿”有自己的理解。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张严方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三倍赔偿金额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有差距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是一个交易的消费产品,所以它和食品是有一点区别的,食品安全相对来说,政策性也要更强一些。

“有的委员说为什么步伐不能大一点儿,否则索赔就成了‘为了一只鸡,杀了一头牛’。实际上,这种提法是跟着第二款来的,而不是第一款,第一款其实没有那么严格。” 张严方认为,“五十四条真正厉害的是第二款。”

草案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这是非常严格的一款法条。除了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要进行三倍以下的赔偿。”张严方说,这个三倍是什么,应当给予解释。这款法条的惩罚性在这里。说白话,如果有欺诈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负担民事赔偿部分的三倍,刑法都没有这么严厉,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民事赔偿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而消法不是这样,如果因为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张严方认为,此条首先应该明确“所受损失”的范围都包括哪些内容;其次,应当解释三倍的适用范围。她认为此款法条具有挑战性。能不能落实,实践中有没有可操作性,都是挑战。如果制定了,就应当把它解释清楚。这样,在实践中依法执行起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会起一个巨大的威慑作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在张严方看来,这款法条设计上也有问题。“说深一点,以大家的理解,如果没有造成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张严方认为,这没有道理。她说,就一个产品,如果经营者是欺诈,造成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那么赔偿三倍。如果经营者不是欺诈,但是产品确实有缺陷,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了有缺陷的产品,幸免没有受到生命和健康的损害,难道就不赔了吗?

“所以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这款法条的缺陷,没有谈到财产问题。只提到了人身,没有提到财产。消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民法是什么?民法的基础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张严方认为,这款法条应该将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加上。比如,甲买了一台电视机,电视机爆炸了,把房子烧毁了。房子没有了,赔不赔房子,赔房子几倍,这些法条都没有规定,所以这就是一个缺陷。

张严方认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考虑法律的震慑作用。为此,在法条上的这种设计是为了要求经营者更诚信一些,更尽责一些,同时也希望经营者珍惜自己每一毫米的进步,而消费者也要懂得珍惜所取得的权利,不要去滥用自己的权利。这样既是对自己的尊重,对经营者的尊重,对社会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本刊记者/ 张宝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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