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二审”, 激发社会诚信正能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1-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很难想象20 年前,用工业酒精兑制的白酒曾造成近千人中毒;工厂生产的“短命鞋”充斥市场;电视剧看得正在兴头,广告十几分钟就插播一次。20 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消费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进一步高涨,消法也迎来大修。

前不久,消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二十多处条文再次作出修改,其中对失信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遇商家欺诈行为可索三倍赔偿等条款,备受关注。

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完善,必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升级。因为,只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塑社会诚信体系,才能重振消费信心,这或许正是本次消法修改的深层含义。

构建社会诚信价值体系

“早上,买两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胺奶,吃完开劣质轮胎的车去上班。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回到家,吃个增白剂加柠檬黄馒头。”这篇网上流传的帖子虽然有调侃的意味,但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当前消费领域的乱象。

商家诚信缺失,危害甚多,不仅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搅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失信者最终要付出沉重代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对本刊记者说,此种做法虽能图利一时,但行之不远,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奶业巨头三鹿因三聚氰胺事件轰然崩塌就是最好的例证。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高达近6000 亿元,几乎相当于我国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部分。

不仅如此,商家的诚信缺失所造成的危害是难以用数字衡量的。“中国经商自古讲的是‘童叟无欺’,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则是强调诚实信用。”对于当前现实不断曝出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共安全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这些现象很普遍,也很严重,致使消费领域弥漫着不安全感,进而导致公众情绪焦虑,最终会危及社会安定。他认为,不进一步健全法律、不进一步严格法制,就不可能治理这种状况。

针对目前日益恶劣的不诚信经营现状,草案二审稿特别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进行有效处罚,草案对此专门增加了“黑名单”制度,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刘俊海表示,对失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抓住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商事行为的牛鼻子,有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有助于增强诚信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淘汰失信的经营者,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也对本刊记者说,信用档案的规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环境。但从增加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她建议,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诚信档案管理的主管机关,并将这项工作具体化。

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20 年中,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从日航事件到东芝笔记本事件,从食品药品安全到农药残留,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甚至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刘俊海认为消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唤醒了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

在觉醒了的消费者面前,企业也开始自我完善,并懂得应该如何尽到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刘俊海在谈到消法为中国带来的变化时这样说道,消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优化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及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无论是观念、行为还是社会背景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兴未艾,新兴的消费需求、消费活动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现行消法已无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

具体表现在,一是“消费”范围过窄,医疗、教育、住房、汽车等传统消费形式未纳入其中,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新型消费更是无法涉及;二是现行消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已显不足,这其中既有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也有赔偿标准过低让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等。“更有甚者,一些跨国公司借口我国现行消法低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水准而公然对中外不同消费者采取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双重标准。”刘俊海说。

为此,消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制度、设置规范,提高了欺诈赔偿标准,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购物“反悔权”等内容。

  

黄伯云委员      苏泽林委员        郑功成委员       邓立平委员

8 月份的二审稿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完善了网购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明确了消协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费保障等。

20 年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关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邓力平委员表示,目前从消费者处在相对弱势、经营者处在相对强势的角度出发来修正现有法律,除了在草案中考虑体现新的消费方式、结构和消费理念带来的新问题之外,重点就是要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我认为这是此次立法的主要目的。”邓力平说。

“重典”治理消费欺诈

现行消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可谓妇孺皆知,它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即“退一赔一”明确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

法律起草之初,立法者希望该条款能以经济利益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确实,在随后的实施过程中,该条款确实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从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的产生,到邱建东就电话诈骗双倍索赔,中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消费维权高潮。

然而,虽然此条规定起到了加大不法商家违法成本的作用,但是在当下却被认为“不太能够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意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

因此,在刘俊海看来,追究不法商家的法律责任,一定要贯彻“双升和双降”的原则,即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商家的违法收益。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并明确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立法重典治理的思路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认可,“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以及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在温孚江委员看来,我们国家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如果不重典治理,这边治理好了就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相对宽松的地方继续造假,很难遏制住这种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一些委员和专家仍认为, 即使增加至“三倍”的赔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仍然太低,不利于严惩欺诈行为。刘俊海不赞成进行“封顶”规定,“应该不写多少倍以下。当一个商家不知道自己失信成本有多大的时候,必然会特别注意。但当他知道惩罚赔偿成本的时候,则不会那么顾忌。”

消法修正案应更多体现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黄伯云委员也表示二审稿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倍的赔偿额,可有些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很大,“应该在下限有一个最低要求,建议不写三倍以下,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本刊记者/ 张维炜)

( 压题图片:江西九江学院的大学生李至勋和同学利用学校给予的勤工俭学政策,开了一家“无人超市”。师生在选购商品后,只需按照价签直接将钱放入自制的“收银盒”内即可,也可以自助找零。在交易过程中,“无人值守”,全凭诚信。摄影/ 张海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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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消协维权大事记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 年至2012 年间,全国消费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0089766 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6368 万元,投诉解决率达94.8%。以下我们梳理了20 年来中消协维权的20 件案例,借此回顾20 年来的维权历程。

一、1994 年到1999 年,针对一系列家庭日用品及消费品安全事件,包括高压锅、瓶啤爆炸、燃气热水器致死等,推动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二、1995 年、1996 年,针对社会上对“王海现象”的不同看法,中消协呼吁加强社会对消法“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条款的理解。

三、1998 年到2001 年,关注了一系列家装建材产品的测试和新装修家庭空气质量检测工作,推动建材和装修污染管理规定出台。

四、1999 年,中消协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呼吁采用民事法律和程序解决医患纠纷,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结构,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1999 年到2000 年中消协开展多次关注食品及炊具的安全,包括对消毒碗柜、熟食制品、饮料、保健品等抽样检测。

六、1999 12 月,中消协编辑100个商品房案例,列举了十大陷阱,呼吁政府部门加强购房管理,推动了建筑法、《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

七、2001 2 月,中消协妥善处理三菱帕杰罗V31V33 汽车赔偿问题。促使制订召回方案,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

八、2001 7 月,中消协牵头处理由日航对中国乘客的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案件,这是第一起因航班延误而获得实质性效果的案件。

九、2001 年至2004 年,各级消协组织分别参加火车票价、飞机票价、部分药品价格听证会,推动公共事业收费合理化。

十、2001 7 月,中消协联合相关机构向受到“OK 镜”伤害的19 名消费者提供10 万元的法律援助金和20 名律师,促使有关部门对“OK 镜”投诉尽快解决。

十一、2002 年、2010 年,中消协分别推动家用汽车、电视、微机等“三包”规定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十二、2002 年到2012 年,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积极参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制定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提出立法建议。2013 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正式出台。

十三、2003 年,中消协推动解决涉案金额上亿元、缩水面积高达8000 多平方米、涉及消费者400 多人的北京国际友谊花园消费者群体投诉案件,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 万元。

十四、2004 年,中消协针对“消费储值”涉嫌非法敛财问题,呼吁国家明令禁止。

十五、2005 年,中消协组织召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呼吁宏观调控政策应细分购房群体,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险,引起了强烈反响。

十六、2005 年、2007 年,中消协分别就电信卡余额不退等问题,提出取消漫游费、月租费、双向收费、套餐收费,降低入网费、电信资费等建议,促使信息产业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最终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

十七、2008 年,中消协就windows 黑屏事件揭示的问题、造成的影响、解决的建议等呼吁保护消费者。

十八、2010 年,各级消协就电视机“三包”规定和微机“三包”规定提出建议。2011 年,质监总局和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合作发布了“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十九、2011 年,中消协关注部分洋快餐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呼吁加强餐饮业管理。

二十、2011 年,中消协针对商业机动车保险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促使保险行业修改了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摘自新华网)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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