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记重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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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现行商标法在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将于2014 51 日起施行。

31 年前的8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30 年来,商标法共进行了3 次修改,而刚刚通过的《修改决定》涉及现行商标法的三分之二条款,新增13 条,堪称全面大修。

截至2013 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 万件、817.4 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 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海内外的驰名商标。商标法颁布实施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商标注册程序烦琐,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法来得到有效解决。

“问题回应式”的立法进程,这一模式确保了此次修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正视问题、确定问题、解决问题,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均给与了积极回应:方便申请人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便捷

长期以来,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新商标法从多个方面挖掘潜力,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重新架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程序过于复杂,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申请人被迫给付财物,“花钱免灾”,换取对方不提异议或撤销已提出的异议。

为此,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第一,为了减少实践中的恶意异议的情形,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二是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

从传统的平面文字、图形商标,到三维立体、颜色商标,甚至出现了声音、气味、动态商标,经济飞速发展使商标形式不断创新。我国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时增添了立体商标这一新内容,新商标法则将声音纳入了商标范围。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很多时候我们由被动地看广告已经转变为主动听广告,人们在听到很多广告声音的第一时间,就会联想到对应的商品。诺基亚手机特有的标准铃声,Windows 系列产品启动时的声音,这些特有的声音都已成为公司的品牌形象,被注册为声音商标。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要素,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突破传统的自我创新,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是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多个类别需要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不仅增加了申请的经济成本,也极大的浪费了办理手续的时间。新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解决现行制度的缺陷,大大方便了申请人。

四是规定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

以往商标审查制度缺乏商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进行沟通的方式,申请人对于商标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说明或修正的渠道。新法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五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2000 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审查量,开始形成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到2007年,审查周期一度超过三年。2008 年,工商总局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商标审查,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漫长的等待,使得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

为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考虑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六是将现行商标争议制度修改为无效宣告制度。

商标争议是他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撤销理由成立作出撤销裁定的,该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由于现行商标法对争议制度使用了多个概念,包括争议、撤销等,使其与商标管理程序中的撤销概念产生混同。而这两者在含义、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争议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在管理程序中撤销的商标其专用权自撤销决定生效时丧失。有鉴于此,新商标法从商标争议制度的原意出发,将现行的争议制度修改为“无效宣告”,并将实施条例关于争议理由成立撤销注册的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中,作为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这一修改还原了商标争议制度的本来性质,使不同类型案件的界限更为清晰。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扼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成为一些人耍小聪明、走捷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康师傅”遇到“康帅傅”,“奥利奥”遇到“粤丽傲”, “李逵”遇到“李鬼”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近年来商标领域恶意抢注之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苹果“iPad”商标案尚未淡出人们视线,腾讯“微信”商标被抢注又引起波澜。为了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新商标法增加了“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弥补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对部分虽然恶意明显但不属于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而抢注行为无法制止的不足,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

二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使之与“著名商标”“大品牌”“优质产品”等同起来,误导消费者。对此,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以及“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一是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二是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有权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三是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三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对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新商标法新增四项规定:一是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商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且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30 年来,商标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1985 年至2011 年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民事、行政案件56069 件,审结53595 件。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的十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出现了显著增长的态势。2002 年至2011 年十年间,各级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5706 件,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9.8%

然而,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此,新商标法从各个方面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一是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是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法定侵权赔偿额。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情况,新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 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法律的50 万元提高到300 万元。

三是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很少有工具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新商标法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新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是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现象,新商标法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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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已经建立起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

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21 世纪是知识产权的世纪,要想打造中国的苹果、微软,必须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1 3 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一审的100 万元,到二审的200 万元,再到三审的300 万元,一次一个台阶。窥一斑而知全貌,此次商标法的修改,可谓重拳出击,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本刊记者/彭东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7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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