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文物保卫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413,路甬祥副委员长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江西八一南昌起义纪念馆考察革命文物的保护情况。摄影/马怡运

文物是历史的背影,是璀璨文明的载体。中国是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流传至今的每一件文物都曾历经风雨沧桑,它们蕴涵着中华民族独有的精神价值、思维理念和创造力,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俗最鲜活的印记。

我国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尤其是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更是将文物保护纳入法制轨道。2002年和2007年,文物保护法的两次修改完善,则再次将文物保护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的深入贯彻落实,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据悉,这是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

吴邦国委员长特对此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他强调,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督促、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

执法检查组派出高规格阵容,由路甬祥副委员长任组长,韩启德、周铁农、李建国、严隽琪副委员长以及白克明同志任副组长分别率领5个执法检查小组,对北京、河北、浙江等10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今年6月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路甬祥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他表示,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保护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但也要看到,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路甬祥副委员长坦言,实践中,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保护国家的历史基因

在经济技术全球化的时代浪潮背景下,文物的传承和保护对于保持本土文化的独有性和多样性变得日趋重要。

文物承载了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民族、宗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为丰富和厚重的历史信息,蕴藏着巨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曾在2012年四五月份参加完甘肃、新疆两地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代表萧玉田以其所见所闻向记者举例称,甘肃、新疆是中国西陲文化的前驿,敦煌莫高窟、龟兹克孜尔千佛洞、武威雷台汉墓、张掖大佛寺等艺术宝库中的壁画、雕塑,在中国美术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在世界美术史上也堪称奇迹,对研究中国绘画、雕塑艺术的发展和传承以及藏文、西夏文、回鹘文、于阗文、吐火罗文等多种民族文字的形成、适用和兴衰,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都有极为特殊的意义。

不仅如此,萧玉田还认为,保护、研究和传承好这些珍贵的文物,可以用来教育子孙后代正确认识我国各民族平等和谐、血浓于水、一体多元的关系,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文物是特定民族、群体历史文明的物质载体,是一国历史文化的记忆基因。因此,守护这些绝对不可再生的文化财富,许多国家都打响了文物保卫战。

据了解,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每年都制定文物保护计划,90年代又推出了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计划,并在日本政府预算逐年减少的情况下,使文物保护经费逐年增长。意大利的文物保护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从上世纪80年代的0.16%增长到2003年的0.4%2000年还追加专项经费约15亿欧元,每年彩票收入中的1.5亿欧元也用于文物保护。

198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文物保护也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执法检查组了解到,各级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现逐年增长。

据财政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共财政文物支出累计为572.5亿元,年均增长37.9%,超过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1.29%的水平。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部分文物已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目前,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世界遗产41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415个,其中国有博物馆2959个,民办博物馆456个。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文物众多,保护好这些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符桂花委员认为,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在文物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做了很多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

    

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派出高规格阵容,由路甬祥副委员长任组长,韩启德、周铁农、李建国、严隽琪副委员长以及白克明同志任副组长分别率领5个执法检查小组,对北京、河北、浙江等10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保护与发展的抉择

在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文物的命运似乎总是显得岌岌可危:近期,不断上演的名人故居拆毁事件引发了有关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文化与利益的选择等问题的探讨。

而这些问题也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关注。

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甚至把保护文物视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和阻碍。路甬祥副委员长在报告时特别提出,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文物环境和历史风貌,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施工,造成一些文物损毁消失。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文物保护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被更加尖锐地提了出来,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文化部党组成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上也呼吁,应当争分夺秒地既为当代,更为后代,把更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抢救下来,列入保护之列。

此外,对文物古迹过度商业开发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古城墙上玩法拉利漂移”“民国建筑被高价售卖”“古城镇拆后重建设立景区等一系列事件频现。目前,在我国的城乡基本建设中,普遍存在着对文物进行破坏性的开发,过度的商业性开发、超负荷利用也比较突出。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

己不正焉能正人?刘锡荣委员认为,上述事件屡屡曝出,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在城市建设、规划方面忽视了文物保护的问题。现在有些领导干部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郑荃委员对本刊记者说,他们只看到了文物的商品价值,而轻视文物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的价值。而这也暴露出我们在文物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上的不足。郑荃说。

许多城市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不能不看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孱力,这源于在城市开发中的急功近利。萧玉田代表对本刊记者说,追根溯源,是一些地方领导唯GDP政绩观在作祟。

在如何处理好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上,一些国家领导人的做法值得学习。黄镇东委员举例说,北京故宫后面拐弯处的团城是金、元、明三代形成的重要古迹。如果按照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城市建设思路,这条路应该拉直,就要拆除团城。最后在郑振铎和梁思成先生的争取下,周恩来总理决定把道路修得弯些,保留团城。

周总理抢救文物的做法为我们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黄镇东说,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要和谐地处理好,千万不能因为经济发展就把老祖宗留下的好东西丢掉了。

为此,执法检查报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建议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

文物保护立法亟待完善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以行政命令作为保护的主要依据和规范,到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02年、2007年法律的修改完善,我国的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

路甬祥副委员长介绍称,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部行政法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物保护制度。

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4项有关国际公约,与美国等15个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形成。路甬祥副委员长说。

但是文物工作中不断暴露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也对法律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现行法律欠缺约束和强制力,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的弊端被不少委员和代表提及。

比如说,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都是严重的破坏文物的行为,但50万元的罚款已是上限。萧玉田对本刊记者说,这与开发商动辄几千万元的赚头相比,可谓九牛一毛,难以扼制破坏的继续发生。

另外,萧玉田还认为,现行文物保护法引入了领导负责制,但由于缺乏刚性的问责,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保护文物不力、未尽到保护责任而被追究责任的。为此,他建议法律在完善时应增加刚性的问责规定,尤其对政府犯法,对责任人要予以制约和严惩。

对有些问题,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作出规定。金炳华委员说,比如征地工程建设中,文物的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古建筑保护、保护性建筑的建设应该纳入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对博物馆的设立和准入的原则以及标准不够明确,需制定相关法规;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中的文物保护问题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要加快建立和健全。

对此,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将文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同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研究制定博物馆条例、北京故宫保护条例等法规。各地方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弹指一挥间,文物保护法三十年的实施推广,尊重并发挥民众巨大的参与力量,它将民族文化世代传承的精神深植人心,令我们在重育历史心境、重塑历史敬畏感的同时,在保护理念上也有了质的飞跃。而未来对法律制度的再度完善,无疑将为文物保护事业开拓一条更加有效的守护与传承路径。(记者/张维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14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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