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只要尽职,代表能起作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3-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吴晓灵是1966届高中毕业生,和许多“老三届”一样,她曾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恢复高考后,吴晓灵考上大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得金融学硕士学位,之后一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她卸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进入全国人大财经委任副主任委员。

财经委的工作并不轻松,起草和修改法律、召开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会、为全国人大审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与审议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做准备、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等,吴晓灵经常忙于各种会议中。上午11点半,在结束财经委的一个会议后,吴晓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吴晓灵最关心的还是其所热爱的金融业。她高兴地告诉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工作在2011年有了很大进展。财富管理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领域,而证券投资基金是财富管理中货币管理的重要形式。当前在我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均设有为客户做货币资金的投资管理业务,这些代客货币投资管理业务因所在金融机构不同,运行规则也不同。“这些金融机构代客货币管理采用的产品不同,但本质上都是资金信托业务。同样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的产品遵循着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利于提高居民的财富管理效率。”吴晓灵说,金融业的发展对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出了迫切需求。

此外,向少数人定向募集的私募基金在我国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吴晓灵说,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推动科技转换为生产力以及产业整合、企业价值的培养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给私募股权基金一个合法的地位,为他们创造比较好的生长环境,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非常巨大。”

结合对实际情况的研究和几十年的专业经验,吴晓灵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强调对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对于私募基金,无论是投向二级市场的,还是投向未上市股权的,包括VC(风险投资)和PE(股权基金),都要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三是将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公司制扩展到公司制和合伙制,将基金的组织形式由契约型扩大到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四是法律要对为基金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吴晓灵倾注了大量精力。她在四年前一进入财经委工作,就开始推动这部法的修改,一直没有停止。“我和相关部门的人一起在2008年进行了一年的理论研究,2009年进行了一年的修法调研,2010年起草了修改草案,2011年草案经财经委讨论通过,现在,草案已交国务院征求意见。”她欣慰地说,并希望草案尽快通过、实施,“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能够尽快地审议通过,对于规范财富管理市场是非常有好处的。”

今年是吴晓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第五个年头,谈到“代表”一职,她说出了肺腑之言:“每一个代表,如果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积极地参与调研和审议,对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还是能起到作用的。”“希望每个代表都珍惜自己的权利,尽职尽责当好一个代表。”(记者 谢素芳)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4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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