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事纷繁。
你有房产宅基地,你想贷款投资,你有邻居,你要供暖,你得购物,你需办证……林林总总,这些事如果处理不当,悄然间官司就会找上门来。
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约一千多万案件中,刑事案件只占十分之一,余下的大都是民事案件,量大面广。可以想见,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给民诉法以何等厚重的载负,倘若修改,工程浩大更是可勘。
民诉法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程序,以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立法本位和基本取向。它要保障当事人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还要保障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实施20年来,这次对民诉法的完善,是在2007年针对“执行程序”和“再审程序”部分修改后的一次较大规模修改,将涉及到50多个条文。
颇引人注目的,是几项新增内容。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渤海湾油田漏油事故发生之后,这项制度的建立显示了立法的与时俱进。在程序法层面建立这一制度,是重大进步,对健全法制是个突破,日后此制度或可成为遏制环境污染等公共事件频发的利器。
“小额诉讼制度”被称是一个创新。某些民事纠纷本没太大之事,冲突并不尖锐,所涉标的额小,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大多当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了结。这类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司法资源利用可谓节能高效。
还有裁判文书公开,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解决起诉难、取证难、申诉难、执行难等。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背景下,瞄准解决这些“难点”,以畅通民事案件审判渠道,维护当事人至尊权利,稳定社会和谐,是此番修法的底因所在。
需要提及的,是在修法后面大量代表履职的身影。十一届一至四次代表大会有60多件代表议案、近2000名代表提出修改法律、完善民诉制度。2007年代表大会期间,湖南团30名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因质量较高,被全国人大以为基础形成了修改草案。
我还有机会了解到,在修法过程中,立法者对每一环节,每一细节都斟酌再三,慎重取舍,对条文字句更是锱铢必较。在静水深流中,那些与我们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逐渐清晰起来。现在我们见到的草案,突出了对司法实践中重大问题的解决,较好处理了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想来在接下去的二审三审中,这些特点还将更加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