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

杨大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4-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综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立法的全过程,可用“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来概括。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活动和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起步很早。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完成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任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由于工作关系,我自1978年开始参与婚姻家庭立法活动。三十多年来的亲历,可以作为改革开放后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见证。

  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的制定,是由全国妇联率先倡议的。十年浩劫期间,婚姻家庭法制遭到严重的破坏。在1978年9月召开的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和问题是代表们议论最多的热点。在会前和会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同志曾两度向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后经中央批准同意,成立了以康克清为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在修法的前期工作中,先后拟定了六次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后,又数易其稿。

1950年婚姻法实施后,在农村,自由结婚的风气已很盛行。图为湖南省醴陵县白兔潭村农民全裕盛(中)和孙桂华(右)向区政府登记结婚,司法干部把结婚证书递给他们。图/新华社

  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同志主持下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第二部婚姻法草案。我随同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罗琼同志列席了这次会议,向委员们作了说明和介绍。鉴于我国的人口状况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法定婚龄的高低问题意见不一。有些方案中的婚龄偏高,甚至要求与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靠拢。彭真同志在经过调查研究后风趣地说:“这个问题不能只看‘天南海北’(指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城市),应当考虑全国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他同时还指出,我们决不能通过多数群众不赞成或不很赞成的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大步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增设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等,是这次修法的立法重点。

  目前,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婚姻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必须与时俱进。我们期盼,通过民法的法典化,能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更加完善。

  (本文由光明日报提供,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1年第7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