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
●新法律充分体现了新的儿童观。儿童不再是一种附属品或者工具,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新法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重要内容,还就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许多方面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饮酒、吸烟;老师辱骂学生要受到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间;要保护未成年人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又逢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保护三亿多未成年人的大事,是涉及亿万家庭的大事,是事关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大事。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切实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要形成尊重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城市流动儿童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要求法律给以关照;数以百万计的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要求法律作出回应;由于种种原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年均递增率为12.87%。另有调查显示,中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中,约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加上现行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备等等现实状况,对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已显得十分迫切。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相应从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新法律充分体现了新的儿童观。儿童不再是一种附属品或者工具,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与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较,修订后的新法律有许多创新和亮点,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重要内容,还就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许多方面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例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饮酒、吸烟;老师辱骂学生要受到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间;要保护未成年人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体现在国内法中是本法修订的一大特点。新法律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均有体现。比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在社会保护中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等。而政府如何承担起责任,如何确立执法主体,如何对执法加以保障,则是修改后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又一亮点。1992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而此次修订后的新法律,增加了“政府保护”内容。新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新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只是一部社会指导性的立法,许多方面还需要靠更多细则条列的细化来加以推进。当前,除了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之外,我们有关部门首先要加强新法律之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通过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以解决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施细则重点要放在所涉及的执法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规范及工作程序等核心内容的条文细化上,以确保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为了确保令行禁止,执法监督工作也要紧紧跟上。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执法重点放在学校和社区。针对现实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完善制度,形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以促进当前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作者:杨雄 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