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严惩学术造假,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这些都是去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重点修改的内容。
据了解,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针对当前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点和影响较大的问题,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对现行法律从框架结构到具体规定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
专家认为,新的法律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在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确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
新法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同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激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以下制度:
——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确保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宽容失败的制度。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
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为此,新的法律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规定: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有效整合科技资源
科技进步需要增加财政性科技投入,更需要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而关键是整合科技资源。
新的法律对科技资源整合规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二是建立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的制度。规定: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三是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程序
修订后的法律对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
新的法律除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技奖励等作出规定外,还重点规定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中规定: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举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等。
严惩学术造假行为
针对目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学术造假问题,新的法律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新法还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