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价格尚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稀缺程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2月2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 王新庆摄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20日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节能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

  “煤、电、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关系尚未理顺,能源价格尚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价格对节能的政策导向较弱。”华建敏说。

  针对这一问题,报告建议,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要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报告建议,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根据检查情况,我国还存在节能监管体制不健全,能源统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

  对此,报告认为,要更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切实纠正突击性的限制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做法,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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