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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五个细节之变

庄永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11-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参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提及至此,想必很多人都猜到了这些称谓属于一个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王利明还有两个身份,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正因为对法律有着深厚的感情,3月10日,当记者请他讲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他欣然同意。

法律,民意的体现

“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王利明说,给他印象最深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05年8月20日,短短40天中,全国各地群众就通过媒体和邮件提出意见11543件。

在来信提意见者中,有一位是天津市河西区宾友道向荣里的离休干部、81岁的康天锦老人。老人家不仅对草案中的不动产登记、建筑用地使用权等提出了25条意见,还将草案原条文、修改理由和修改意见制作成对照表格的形式。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类、整理,充分加以吸纳……2007年3月16日,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很少有哪部法律像物权法这样,让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如此之高。”王利明说,物权法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常态。

据王利明回忆,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劳动合同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才最终得以通过。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7万多件;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近10万条……

“立法者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吸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王利明说,这是从立法实践中收获的一条基本经验。

表述,五个细节之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前后,在表述上,有五个细节之变。”王利明告诉记者。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提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等7个法律部门构成。

2011年3月,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两相对比,就会看出变化。”王利明一一解释道———

从强调以宪法为“核心”到强调以宪法为“统帅”,表述上更准确了。“核心”还没有体现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核心”的意思是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与其他法律是平行的。实际上,它是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所以强调“统帅”更确切些。

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到“宪法相关法”,把“及”字删去,把“宪法”两个字提到前面来,强调以宪法为统帅,更突出了宪法的地位。“及”是并列的关系,用这个字就降低了宪法的地位。然后,后面才是宪法相关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这样表述十分严谨。

从“三个层次”到“多个层次”,表明法律的层次是多样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到2011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从“7个法律部门”到“多个法律部门”,不再具体标明法律部门的数量,为以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留下了空间。这里,还特别把民法商法点出来,说明民法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从“有中国特色”到“中国特色”,原来是偏正词组,去掉“有”字,更突出了“中国特色”,表述上更鲜明。

王利明强调说,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不能把法律体系看成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体系,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民法,将向法典化迈进

“能预测一下民法的立法走向吗?”记者问。

王利明淡定地说:“民法法典化,将是一个趋势。”

就拿民法典来说,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当然,让民事法律法典化,不是简单地将已经制定出来的单行的民事法律,以法律汇编的方式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王利明说,这次他带来的议案就是建议制定民法总则。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作的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其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他举例说,比如,民法通则主体制度中只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合伙。再如,关于法律行为只规定了双方法律行为,而没有规定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等等。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有了民法总则,还可以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就可以实现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王利明表示,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检察日报》2011年3月11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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