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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愧对农民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乾元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 2010年第5期 3月10日出版 15:26:42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是中国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身份与职业的分离。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壮大,解决农民工的现实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社会转型的重大课题。

    农民工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国后,国家实施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大量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我国城镇化率从1949年的10.6%增长为1960年的19.75%。后经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精简城市人口,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使城市化率不断下降。到1978年,全国的城市化率只有17.9%82.1%的人口是农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随着改革的深化,1982年以后,中央陆续提出“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方针,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农民就地办起企业,自发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培育了大批工业、服务业人才,“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由此产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镇二、三产业大发展,大量的农民劳动者进入城市,“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开始大量出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9519日联合发布的《2008年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了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他们分布在城镇的各个生产、经营领域,用自己的青春和热血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奉献着力量,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推动了社会和经济发展。

    农民工是先进生产的创造者

    农民工自出现以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产业大军的主力。据统计,目前农民工已占全国加工制造业的68%,建筑业的80%,第三产业的52%,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数量最大的打工阶层。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会发展得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农民工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农民工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最年轻、最富活力、最有创意的那部分人,纷纷离开土地,走进城镇,进入工厂,成为农民工。大批农民工的出现,丰富了城镇的劳动力资源,弥补了城市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不足,有效地抑制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速度,为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铺平了道路。

    农民工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中国企业家的原始积累贡献力量,据测算,目前全国平均每个农民工每年创造的GDP2.5万元,2.25亿农民工创造的GDP就是5.4万亿元,我国经济连续多年保持9%以上的高速增长,农民工功不可没。

    农民工平均工资每年约为8000元,仅为城镇工人的一半,他们的劳动力价值被严重低估,正是被低估的劳动力价值,补贴着全世界的中国商品消费者,为“中国制造”在西方国家打开了市场。

    农民工在建设城市、繁荣经济的同时,也为城镇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加工贸易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积累了大量的资金。

    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干着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在矿山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城镇的清洁环卫、家政服务基本都是农民工,许多行业的工厂、车间第一线劳动的多数是农民工,汽车、家电等产业工厂生产线上操作的也是农民工。我国年产的1.9亿吨石油、6亿吨钢铁、14亿吨水泥、27亿吨煤炭,以及城市林立的高楼、繁荣的商业、旺盛的人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所有城市新景观、新气象,都凝聚着广大农民工的汗水和智慧。

    二、农民工为推进农村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巨大。

    促进了农村脱贫致富。农民工在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同时,增加了原籍地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还解决了他们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据测算,每年农民工汇回家的款项总额为1910亿—3300亿元人民币,农民工汇款占收到汇款家庭收入比重的20%—50%。这些钱对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保证子女教育、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贫困地区的脱贫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农民队伍的素质。农民工进城镇就业后,在与城镇居民、社会各界广泛接触的过程中,在与众多同行、工友的不断交往中,不仅掌握了很多新知识、新技能,同时,也自然而然地受到城市现代文明的熏染,逐步摆脱了自由散漫、举止随意的农民习气,学到了不少新思想、新观念,造就了一大批有技能、有素质的新型农民。在具备一定条件之后,有的又返乡创业,兴办企业,发展多种生产经营,扩大种植和养殖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发展到8.15万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有6852家,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1.42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3.83万亿元,为推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现代化,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巨大贡献。

    优化了我国的人口质量。千百年来,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通信条件的限制和旧风俗的影响,男女青年之间的恋爱与婚配大都局限于一个很小的范围,不少地方盛行“恋爱结婚不出村”的传统做法,从遗传学上讲,这是不利于种族优化的。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打破了这种格局。来自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青年男女,在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建立恋爱关系,尔后结婚生子,实现了遗传基因的优化组合,提高了人口的基本素质。

    淡化了城乡之间的隔阂。长期以来,不少城市居民不欢迎农民进城,认为他们影响社会治安、破坏环境卫生。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的不断发展,很多城市居民逐渐明白,城市的主副食供给、餐饮服务、清洁环卫、管区绿化、社区安保、家政服务、建筑安装、住宅装修、机电修理等等,所有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行业,几乎都是农民工在忙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一天也离不开农民工。正是有了农民工辛勤的工作和高质量的服务,城市居民才有了安逸舒适的生活,城市居民对农民的看法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善待农民工、关心农民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

    三、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社会转型的助推器。

    农民工在城市虽然具有流动性、短期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批批农民工在城市滞留并逐渐定居下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取得重大发展,从1978年的17.9%1998年的30%,再到2008年的45.9%,30年间城市化率增长了27个百分点,农民工聚集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大城市群人口占到了全国人口的25.5%,全国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的人口也在飞速增长。

    城市人口的增加,促使政府不得不考虑城市扩容和城镇建设,住宅、食品供应、服装、日用品与普通交通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教育、文化娱乐、医疗等城市公共产品供应比重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00年开始,我国部分大城市和绝大多数的中小城镇,开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到2001年年底,我国各大城市,基本都对原有的户籍制度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放宽了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政策限制。即使是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拉开了序幕,河南还率先在全国废除城乡户籍的区别,这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我国未来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将呈加速度趋势,为我国向工业社会转型提供了契机。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严峻

    农民工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户籍身份不同,他们的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局面现实存在,他们在城市中受人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但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

    农民工,顾名思义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因为他们的户籍是农业户口,所以得不到正式职工的身份。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已经工作十年、十五年、甚至二十年,但还是农民工。即使他们工作得再好,也得不到应有的任用、培训、升迁,更谈不上当家作主的主人地位。通常,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他们无权参加,他们不能享有应有的民主权利,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永远是临时工。有的即使参加工会,但也享受不到正式工人一样的工会会员的同等权利。

    二、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

    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和法定的节假日,实行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却享受不到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他们每周平均工作56.6小时,有81.4%的农民工劳动时间超出法定的每周40小时,有约34%的农民工每周工作在60小时以上。农民工付出如此辛勤的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待遇。因为身份的差别,在同一个工厂里,同工不同酬,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不成比例。即使这样,还常常受到业主的克扣和拖欠。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无得。除此之外,还要交各种不合理的规费,有的还要给用工单位交抵押金,甚至连春节返乡的交通费也上涨。

    三、在社会上,农民工因为没有城镇居民的户籍,始终是这个城市的边缘群体。

    农民工对城市作出了很大贡献,却不被承认是城市居民,因而也享受不到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主权利,得不到这个城市社会的各种福利待遇。失业得不到失业救济,生活困难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有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因工负伤、致残,也得不到应有照顾和抚恤,就连买房、子女读书都比较困难。农民工在城里干了最重、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劳动,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他们没有得到应有回报,没有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至今仍受到社会歧视,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四、在生活上,农民工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城市,把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负担都抛给了农村。

    现行的农民工制度是农村把青壮年劳力输送到城市,数千万农民工,把最好的青春年华,都贡献给城市了,为城市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城市却把劳动中致伤、致残的,体衰病弱农民工都退给了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工白天在工厂里劳动,晚上挤在十多人、数十人的集体宿舍,业余生活贫乏,精神文化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此外,农民工没有居民资格,买不起居所,子女和老人只好留在农村,家庭不能团聚,更尽不到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责任。

    从解决“农民工”问题入手推进社会转型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工及城市化进程问题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市化率仍然偏低。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欧洲的城市化率超过50%,东亚的城市化率超过70%。目前,我国土地承载农业人口过多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农民工的大量出现并进入城镇,为减少土地承载,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也为推进社会转型提供了契机。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破解“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关系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改变城乡人口比例、推进社会转型的长远大计。

    一、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件地接纳农民工进城,逐步实现社会转型。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化进程也是城市化进程,这一进程伴随着大量的人口转移,大量农民流向城市。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方向一般都是直接转向城市的工业和服务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资源禀赋结构等直接制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我国目前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1.4亿已离开土地,进入城镇,如果将这部分人逐步从农业人口中剥离出来,对减少农民数量,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制度环境。自由流动和迁徙是农民的基本权利,而且这样的迁徙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享。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也就消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农民与非农民的身份制。因此,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要有条件地逐步接纳已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现阶段要先将在城镇已有住房,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民工接收下来,而后视情况在10年内逐步将1亿多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约2.5亿人口安排在城镇,使农业人口比例再下降20%左右,初步实现社会转型。接纳农民工为城市居民,不仅要使其社会身份市民化,更要在生存职业、自身素质和意识行为上实现市民化,使他们及后代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真正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

    要加强小城镇建设。小城镇是城乡经济发展与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聚集人口的功能强,吸纳就业的范围广。目前,我国小城镇人口约为1.5亿,占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如果继续按此比例发展,未来10年还可安排500多万。不仅大量减少了农业人口,而且缓解了农民工无序向大城市汇集的矛盾。要加快小城镇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引导部分农民向小城镇转移并定居。要完善小城镇功能,制定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规划,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并带动小银行、小电信、小媒体,形成健全完备的城市功能体系。

    二、健全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财富的享用却被排除在外。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被“土地化”。也就是说,土地所承载的生产意义逐渐在被其保障意义所取代。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真正“进城”的是价格低廉的劳动力,而医疗、住房、教育、业务培训等社会权利却仍在乡下,社会公共产品仍然没有完全对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的权益没有制度保障,一方面影响到社会公正,同时也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要不断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将广大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要规范农民工工伤保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要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区应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机制问题,一是个人缴费比例太高,累计时间过长;二是有的企业未依法给工人办理养老保险;三是变换工作岗位后,特别是因工作原因离开一个城市的时候,保险关系转移还不够顺畅,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障,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因此,要规范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合理确定个人的缴费额度;要采取“权益累计”的办法,减少累计年限;要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区域统筹向国家统筹过渡,尝试实行养老保险一卡通制度,使养老保险卡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同样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强所带来的转移保险金不便的问题。

    三、规范农民工民主政治程序,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农民工在政治上表现出的更多的是权利的缺失。改革开放后,与城市的接触和工厂生活的体验,农民工的民主意识和能力在不断觉醒和增强。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的农民工还没有成熟到“能够代表自己而无须别人来代表他们”的程度。农民工依然缺乏管理公共事物的民主意识和能力,依旧缺乏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

    要加强农民工的教育,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民主意识和能力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农民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要确立农民工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的观念,完善农民工组织化建设。权利必须通过组织的力量才能实现,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是一种合理政治主张。但是,要真正的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就必须确立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组成部分的观念,组织农民工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并享受同等权利。通过工会组织,农民工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谈判地位和主张权利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培育他们的法制观念、市场规范、风险意识等。

    要通过法制、监督、舆论等外部社会环境的完善来提高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健全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

    四、运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土地,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我国农民多、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一家一户式的生产经营方式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小规模的家庭生产方式已不适应大市场的社会需求,传统农业正在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对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化组织要求更高。大批农民工进城,为农村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农民工进城镇,在得到城镇社保保障之后,应将土地留给农村,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及各方权益,鼓励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合作、联合、入股和转让、出租、出售长期使用权等方式集中使用,培育新型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间结成紧密的经济共同体。同时,逐步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经营服务体系,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考虑到实行规模化经营后,租用土地时间无长远保证,农田配套设施投入巨大,农村公共设施不能保障机械化生产等情况,国家应因势利导,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出台相关政策,加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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