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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海南地方立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符桂花

浏览字号: 来源: 《海南日报》 2011年5月30日 18:44: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对立法工作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也对推进整个法制建设,对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从更好地履行地方国家机关所担负的职责这个高度,对今后我省的立法工作进行筹划,进一步明确今后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努力方向。

    继续深入研究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思路、新举措

    近一个时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自觉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任务、实现途径进行了研究,我们的研究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工作如何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提高水平,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实践的重大课题,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在实践中验证观点、深化认识,破解难题,形成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方面,在解决立法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方面,要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

    要始终坚持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

    一要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地方立法的根本保证。要更加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立法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我省中心工作谋划立法,使立法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确保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发展大局。

    二要始终把坚持立法为民作为地方立法的遵循原则。要更加自觉地实践以人为本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使地方立法更好地造福于海南百姓。

    三要始终把坚持地方特色作为地方立法的衡量标准。要更加自觉地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适应,处理好国家法制统一与立足本地实际立法创新的关系以及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发展性、立法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使法规条文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切实管用,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管理地方事务、协调本区域社会利益关系的作用。

    四要始终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途径。要更加自觉地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从群众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使地方性法规体现人民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这些指导思想和先进理论关系到立法工作能否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从根本上决定了立法质量,必须结合具体的立法实践,认真和实实在在地加以落实。

    要充分运用好“两个立法权”,共同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搞好新形势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而且涉及面广,各项立法的专业性很强,要搞好立法,单靠人大的力量是不够的。应当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希望“一府两院”、社会各方面和专家学者们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实务,充分发挥各自的立法资源优势,特别是人才优势,更多地为海南地方立法工作出力献计,在更高的水平上形成合力,更加协调顺畅地实施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共同推进我省立法工作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沟通和服务工作。

    要以推动法律法规实施为着力点,全面深化和推进地方法制建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无法可依”的问题从总体上解决了,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解决得不够理想,这已成为当前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针对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及法规的有效实施。

    希望“一府两院”积极总结执法中的经验,同时研究解决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承担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自身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为全社会用法、守法作出表率。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更好地运用执法检查等各种监督形式,推进人大监督的经常化,提高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把执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反馈到立法机关来,为今后修订法规提供实践依据。

    推进立法民主,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得到越来越经常和广泛的采用,立法过程中还利用报刊、网络等途径,向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等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倾听呼声,切实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从上届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将每件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都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科学研判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和发展趋势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地方立法工作要不断推进。我们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对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研判,正确把握形势,早作谋划,明确下一步海南地方立法的努力方向、主要任务和实现途径,做到心中有数。

    首先,对运用特区立法权解决海南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要求更高。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内最大的实际就是建设国际旅游岛。虽然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突出“特”字还不够,特区立法权用得还不足,一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急需的法规亟待研究制定。

    其次,修改完善法规和制定配套性法规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必须更多地着眼于法律法规实施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配套,为执法、守法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依据,从而加快推进地方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

    第三,提高海南地方立法质量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直面海南地方立法质量中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有时立法对制度环境变化、经济社会变迁的回应还不是很及时、灵敏和准确;一些法规条文往往很多,但却缺少解决问题的“关键的那么几条”,照抄照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较多,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化规定的条文较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法规本身缺乏解决问题的地方特色,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进一步提高海南地方立法水平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要紧紧依靠省委的坚强领导,服从和服务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坚持从中国国情和本地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构建国际旅游岛法规架构结合起来,将实施性立法与先行性、创制性、变通性立法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海南跨越式发展。

    从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突出海南特色。建设国际旅游岛是海南独特的发展道路,必然会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敢为人先、勇于开拓、务实创新的特区精神,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的创制、变通、填缺功能,敢于冲破一切不合理的、包括那些在其他地方也许合理,而在海南却不尽合理的条条框框,不能自设藩篱,作茧自缚,以至束手束脚、进退失据、贻误时机。

    在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十二五”时期,是海南加快发展的黄金机遇期,是实现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期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五年。我们必须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促进和保障特色经济的发展。同时,应当顺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更加积极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推动有关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中介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法规的制定。要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域立法,着力推进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加强法律和综合性法规的配套立法,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通过配套立法解决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有法难依”现象,为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更加充分和周详的法律依据。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规草案的同时,对配套规章的制定作出统筹安排。

    建立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海南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修订法规。要将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与法规清理三者有机结合,将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立法环节,适时启动相关法规的立、改、废程序,实现立法的与时俱进。

    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在立法各环节上均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广听民意、广知民情、广汇民智,进一步体现参与性与开放性。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创新思维,牢固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立法理念,如以人为本理念、与时俱进理念、质量第一理念等,同时要加强立法调研,使地方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汇聚民意、体现民情,更加符合海南的客观实际。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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