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委员建议提高村委会选举和村民小组会决定事项门槛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郑功成委员建议提高村委会选举及村民小组会决定事项通过门槛。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15条第2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我算了一下,如果在一次没有选出的话,再次当选的人,只要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中的15%就可以当选,这个数字是很低的,一个村来讲,15%的人选出一个村长,这个合法性有问题,而在第16条中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就是说提出罢免是需要20%以上的,选民才符合条件,而当选者都最低只需要是15%以上的选民。也就是说,罢免的门槛比当选的门槛还要高,我认为应该倒过来才正常。这是一个村民自治制度,如果得不到多数人的同意,那么合法性是要大打折扣的。
他说,草案第26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这里有两个半数,门槛太低,很容易出现多数人侵害少数人权益的现象。比如有的户姓很大的,兄弟姐妹多的,那么这两个过半就有问题了。因此,我认为这里应该将门槛提高到四分之三的比例,应当是绝大多数人同意,这样既不可能损害多数人的权益,又能维护少数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