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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委员建议界定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组织主体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10:54:34

中国人大网讯 122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刘振伟委员建议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作为不同的组织主体来界定。

刘振伟委员说,按已有法律表述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责。草案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与有关法律的表述不一致。村集体财产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村委会的职能侧重村民自治、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等集体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村委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支持和服务的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者在现实中高度重合,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法律规定可模糊一些,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管理主体。宪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对村委会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责没有明确。现实的情况是,少数地方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经济职能作了分离。如有的发达地区进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交由集体企业经营管理,村委会主要是自治功能。

  刘振伟委员认为,从发展方向看,应对两者的经济管理职责进行区分。但鉴于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重合,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目前将二者分割的时机还不成熟,否则会形成几驾马车。建议按照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允许两者在经济管理职责上重合,但要将二者作为不同的组织主体来界定,不模糊处理,为今后的发展留出空间。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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