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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巴根委员建议从多方面加强村委会建设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10:53:16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哈斯巴根24日上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人大网讯 12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哈斯巴根委员建议要重视村民委员会建设问题,从缩小待遇差异、加强培训等多方面加强村委会建设。

    哈斯巴根说,结合了解到的情况,提点建议:对一些地区村民委员会后继乏人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薄弱,二、三产业发展滞后,青壮年劳力和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民外出打工,在农村留守的是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的农民,出现了村民委员会后继乏人的问题,致使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长期连任,年龄偏大,缺乏干劲和活力,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劲头不足,村民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发挥不出来。

    哈斯巴根说,在一些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的报酬低,待遇差,难以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差距太大。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加这些地区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误工补贴,缩小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补贴差距。现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工资有一些差距,但是基本的方面是一致的,可以效仿这个办法,使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差距缩小一些。此外,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设了村务监督、村务档案管理人员,这些新增加的人员都需要误工补贴,增加了贫困地区农村的负担,也难以承受,建议上级政府给予经费方面的支持保障,使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他又说,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这应该成为经常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一些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普遍存在能力素质较低,不能很好地胜任村委会工作的问题,有的任职时间长,年龄偏大,墨守成规,还有的任职时间短,资历浅,工作经验不足,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是必要的,对连选、连任的要通过继续教育,使他们掌握新东西,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增强带领村民发展致富的能力。对新任职的要通过培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农村各项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

    他还说,处理好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农村,处理不好这些关系的例子并不少见,由此产生了不少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行的自治,是保护和发展最广大、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自治,也要明确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既不能扩大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也不能削弱和取代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最后,他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第19条规定,上届村民委员会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交接工作还需要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有的还需要清理债权债务等。所以5日内的时限是无法完成这些事情的。建议把“5日”修改为“10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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