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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巴根委员认为城乡同比选举是民主政治进步重要表现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19:37:39

中国人大网讯 1223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哈斯巴根委员认为,这次修改选举法的重大核心问题是要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 

哈斯巴根说,选举法修正草案经过一审的修改,本次提交的二次审议稿更加完善,内容也很充实,表述得比较准确,规定更加符合实际。

针对本次选举法草案的修改内容,哈斯巴根认为:第一,突出了重点,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在法条中有了明确的表述和规定,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

第二,把多年执行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的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明确地写在选举法修正草案中,上升为法律规定,使得选举委员会在基层直接选举中有了法定地位和职责,增加了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第三,更加贴近实际,明确了一些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选民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等,对基层人大代表名额的规定也更加符合实际。

第四,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更为严谨,比如第29条增加的第3款规定,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本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这样就避免了推荐的候选人太多,不好平衡等很多问题。我在上次会议的审议中讲过,代表界别的划分和代表比例结构问题,比如修改后的草案第6条中规定了几个“适当”,实际上只有对妇女代表的规定比较明确,因为有了“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规定,意味着妇女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届,而对工人、农民代表并没有这个规定,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基层和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践中,干部占用知识分子、农民代表的名额,企业界人士占用工人代表名额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修正草案第6条的规定中,要有准确恰当的表述,确保各方面代表应有的比例,否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会出现“顶替”、“变通”的现象。

哈斯巴根指出,这次修改选举法的重大核心问题是要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从最初的8141到现在的11选举人大代表,这不是形式上简单的数字变化,这是我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表现。通过修改选举法这个法律程序,为选举产生结构、比例合理的各界人大代表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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