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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的五大民主看点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3月15日 14:58:53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新华社记者 杨宗友摄

  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陈家宝说,原来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弹性空间大,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

  此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基本情况,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韩大元指出:“这次的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时,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一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便于选民有时间深入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断。

  有关专家认为这些透明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当选代表。吴清辉代表指出,代表候选人不应持外国护照,这关系到公民权利与义务和对国家的忠诚。

  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有关专家表示,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一些人大代表建议,为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实际操作中还应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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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