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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18:23
  

  附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88件。其中教育方面32件、科技方面5件、文化方面3件、卫生方面45件、人口方面1件、体育方面2件。88件议案中,监督方面的议案1件,立法方面的议案87件,涉及29个立法项目。审议意见如下:

  一、1件议案涉及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监督项目,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已经实施

  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已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点。2011年3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工作,将代表提出的“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等意见和建议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6月29日,路甬祥副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通过此次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的建议,促进了食品安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二、87件议案涉及的29个立法项目,分别提出下述办理意见

  (一)5件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王瑛、叶倩、王明雯、姜健等12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4件(第155、201、344、516号)。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理顺职业病防治管理体制,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已在法律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业病防治领导责任”、“理顺职业卫生管理体制”、“明确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乱纪的处罚力度”、“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等主要立法建议,已在法律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2.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45号)。制定精神卫生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明确责任、综合施治”“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等主要立法建议,在法律草案的总体思路上已有所体现。

  (二)13件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我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法律起草进程,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53号)。代表议案提出,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法律责任缺失、各方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这些问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已于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也列入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及其法律修订问题。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进行调研。目前,教育部已完成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7月1日报请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将法律责任单列一章,并突出了职业教育不同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法律修订工作情况,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在修法中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2.郝萍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1件(第179号)。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对文化传承、社会进步和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亟需制定相关法律以促进和规范其发展。中宣部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图书馆法列为“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国务院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将公共图书馆法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与文化部等单位一起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调研并召开研讨会。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出台多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文化部先后形成了公共图书馆法初稿、征求意见稿等文本,目前正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争取尽快报请国务院审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并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有关建议。

  3.徐景龙、姜健、赖鞍山等93名代表提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议案3件(第22、44、348号)。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目前,卫生部正在研究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草案。教科文卫委员会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立法研究,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方同华、徐景龙等61名代表提出制定或加快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共2件(第545、1036号)。制定中(传统)医药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抓紧开展中医药法的起草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提出的建议,抓紧就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调研论证,加强协调,尽快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徐景龙、谢子龙、孙建国、杨蓉娅、曹书杰等194名代表提出修改药品管理法、制定药品专卖法、孤儿药(治疗罕见疾病的药物)管理法的议案6件(第3、223、226、316、422、448号)。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反映了该法实施近十年来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完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修改药品管理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研究修改药品管理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论证进程,抓紧起草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并在修法中一并研究药品专卖及孤儿药等方面问题,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41件议案提出的9个立法项目,我委认为需要抓紧立法或修订相关法律,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徐景龙、李小燕、贾平伟、任美琴、周晓光、郑荃、孙建国、申湘琴、庞丽娟、郁章玉、张淑琴、杨军、宋文新等4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13件(第27号、第54号、第68号、第85号、第127号、第175号、第317号、第399号、第416号、第527号、第528号、第529号、第530号)。议案全面阐述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作用,深入分析了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并提出了立法方案和具体意见。议案指出,应当通过立法对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政府责任、投入保障、标准制订、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评价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法律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教育规划纲要已将学前教育法列为立法项目,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基本具备,应当加快立法步伐。据了解,教育部已将学前教育法确定为2012年教育立法重点项目,拟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尽快启动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继续推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并督促起草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

  2.傅企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教育法,减少学校因处分考试作弊学生引发纠纷的议案1件(第562号)。代表议案提出,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对考试作弊的学生采取开除学籍、不发学位证书的方式进行处分,学生认为处分过重、违反有关法律,状告学校的事件层出不穷,建议修订教育法,提高高校自治能力。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法等法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减少高校因处分考试作弊学生而出现的纠纷,建立和谐校园,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规划纲要已将修订教育法、学位条例和制定考试法列入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落实。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订和制定有关教育法律中,应积极研究、促进解决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

  3.卢凌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高等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192号)。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对修订高等教育法非常重要。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深化,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确有必要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教育部自2003年起,多次就修订高等教育法进行调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自2007年以来也多次组织相关调研并征求修订意见,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修订进程。

  4.柳树林、沈健、刘希平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3件(第375、398、56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深化,民办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着影响和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修订。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把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推动和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民办学校属性、财政资金支持、合理回报、产权、扶持与奖励措施、办学自主权等问题,可在修法中一并考虑。

  5.张秀娟、张雅英、明生、张淑琴、郁章玉等16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教师法的议案5件(第351、445、464、525、526号)。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地位和队伍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深化,教师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近年来,教育部就修订教师法进行了前期调研,梳理出5个方面亟需修订的内容,包括:教师资格制度和学历要求,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培训经费以及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修订教师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推动教师法修订工作。代表提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和删除教师法第六条的建议,建议在起草教师法修订草案时认真研究。

  6.朱维芳、郑捷、宋文新、王梅珍等12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终身教育法的议案4件(第191号、第350号、第531号、第563号),孙桂华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将老年教育在全国立法的议案1件(第446号)。代表议案提出,应当明确政府职责,促进和规范全民终身学习,建议加快制定终身教育法律并提出了立法方案。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和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表述,明确指出促进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国家政策倡导的重要教育目标。目前,关于终身学习、终身教育和老年教育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中,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和专门立法。教育规划纲要已将终身学习法列为立法项目。据了解,教育部已于2006年开始研究终身学习法的制定工作,初步提出了法律草案。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7.褚君浩、赖鞍山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2件(第202、347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科技成果转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因此,研究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非常必要。经了解,科技部已经启动该法修订的研究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多次开展了相关调研,今后还将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流情况,积极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

  8.邵峰晶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障及规范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议案1件(第517号)。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制定,2001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2月对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制度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的规定。总体来说,该法是基本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一致。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网络业务形态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和运用,有必要继续开展全面修改著作权法研究工作。为此,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全面修改著作权法列为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目前,新闻出版总署正在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该法的修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9.徐景龙、顾晋、周晓光、范谊、孙兆奇、孙菁、袁敬华、买世蕊、马力、王陇德等82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控烟法、烟害防治法和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议案10件(第29、69、128、294、415、522、523、543、544、545号)。吸烟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危害了他人的健康。为此,我国从1979年以来一直大力倡导控烟工作。烟草专卖法、广告法等法律对控烟工作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控烟工作也作了具体规定。北京、上海等就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为了加强对控烟、禁烟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制定国家履约工作规划、计划;并从广告、烟盒上的警语、烟草成分披露、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目前,全国控烟网络已初步形成。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和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单位等活动,并于每年5月围绕“世界无烟日”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控烟、禁烟意识,凝聚控烟、禁烟共识。

  10件代表议案中普遍提到了履行框架公约义务问题,认为进行控烟立法是履约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我国现行控烟方面的法律制度大体上已初步满足履行框架公约有关控烟立法义务的基本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义务问题,比照框架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现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室内工作场所和餐馆的禁烟规定不够普遍。代表议案提出的规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义务问题,比照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烟草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还缺乏对烟草赞助和促销的规范与限制。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以立法手段履行框架公约的该项义务。

  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上半年,专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全国性控烟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专门赴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了解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和履行框架公约等有关情况。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控烟、禁烟立法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条文的建议,为制定全国性专门控烟法律做准备。

  (四)28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有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正在进行立法前期调研论证,还有的目前可通过制定法规予以解决,我委将积极予以关注

  1.许金和、张雅英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353、444号)。两件议案,一是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二是要求将男孩的入学年龄由六周岁推迟到七周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是否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不仅是财政实力能否保障的问题,还关系到将接受学前教育作为儿童与家长的法律义务是否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问题,需要研究论证。关于男孩入学年龄问题,事关重大,涉及面广,也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男孩危机”的确应引起高度重视,但其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推迟入学年龄是否就可以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建议教育部组织力量加强研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修改法律。

  2.夏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20号)。近年来,特殊教育事业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都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内容,教育规划纲要也将特殊教育作为单独的教育类别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特殊教育事业仍存在学校少、条件差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制度,教育部2010年启动了对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对此予以关注,建议在条例修订后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3.徐景龙、邓中翰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法、自主创新法的议案2件(第30号、279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制度。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规、政策,内容已基本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使我国科技创新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对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是否需要单独制定自主创新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4.刘庆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336号)。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就议案中提出的加大科技投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作了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鉴于高新技术产业涉及领域较广,其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属于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当前是否急需制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统筹考虑,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行法规和规章,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将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5.张喆人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档案法的议案1件(第70号)。档案法于1987年9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7月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档案法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和规范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档案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档案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对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国家档案局于2005年起着手开展修改档案法的相关准备工作,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并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目前正在积极修改并争取将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关注档案法的修改工作,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

  6.薛少仙、张有会、王明雯、孙菁等127名代表提出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4件(第86、280、373、521号)。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6月1日施行。该法对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作,分别于2009年、2011年两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代表议案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法律制度,配合运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增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根据实践情况,及时研究总结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法律的授权适时调整完善现行监管体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作。

  7.马林凤、王瑛、汪春兰、巴福荣、张玲、刘庆宁等184名代表提出修改献血法的议案6件(第90、156、193、238、319、335号)。献血法对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卫生部已将修订献血法列入2011年卫生立法计划,并开展相关立法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调整献血人群年龄段和单次采血量及献血间隔时间、取消无偿献血补贴、制定无偿献血者优先用血的全国统一方案、增加稀有血型者的应急救治及血源管理、加强公益宣传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同时,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无偿献血意识和血液管理水平。

  8.韩召善、杨伟程等6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体育法的议案2件(第237、518号)。体育法施行16年来,对推动体育事业进步,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体育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体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发展需要,适时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了修订体育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研讨会,就修订体育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近年来,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关注体育法修订进展情况,相继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体育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开展体育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以推动法律修订工作进程。

  9.王瑛、施作霖、孙菁、康凤英等123名代表提出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4件(第157、349、519、520号)。执业医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完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强乡村医师队伍建设等意见和建议,均属于法律具体执行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积极采取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研究执业医师法的修订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将适时组织开展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

  10.王静成等4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400号)。制定卫生法曾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曾就卫生法立法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已基本涵盖卫生工作各方面。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有关体制和政策都面临重大调整,制定综合性卫生基本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代表议案提出的卫生法律比较分散、部分内容滞后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经验,积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法律制度。

  11.曹书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1件(第447号)。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对医疗侵权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代表提出的医疗损害应实行限额赔偿、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具体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时予以考虑。

  12.郝萍、刘卫星等6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议案2件(第181、542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卫生部已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立法研究,抓紧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

  13.孙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524号)。代表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统一规定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救助原则,把奖励政策、特殊扶助制度等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延长独生子女父母受奖年限,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等。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国家近几年来强调的通过激励机制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工作思路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各地都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奖励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和规定,既体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也充分体现了各地的特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特别是补助标准等不尽一致。这种差别化的奖励标准,会随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有所调整的状况还将延续。因此,目前还不宜在法律层面对全国计划生育奖励原则及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政策规定,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待条件成熟时,修改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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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