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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坤代表提出议案:修改商业银行法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3月19日 14:14:11

“商业银行法有许多条款与当前金融实践脱节,许多立法上的空白点需要填充,许多不适应的规定需要删改。”全国人大代表张玉坤说,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建议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

张玉坤代表说,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13个类别。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投行业务和资产管理等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中未包括的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量代客理财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都未能在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

对此,张玉坤代表说,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012年,我国重新界定了资本定义,而且在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增加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监管要求,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使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贷比不得超过75%。在利率市场化、资本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使存贷比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失去了实际意义。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像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和相关部委在综合化经营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实行了个案审批。所以,应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跨业投资参股和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开展综合化经营。(记者 王芳)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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