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环保目标责任制应该更加具体、严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审议时说,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与二审稿的最大区别是从修改变成修订的方式,既然下决心以修订的方式来做,那就要把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提出的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且通过更多的制度创新来解决综合环境问题。基于此,目前的三审稿在研究论证和咨询修改方面还不够充分,还没有反映过去20多年发生的新变化。

如果进一步修订的话,王毅委员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比较大的改进:

第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很多严重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十八大报告及新一届领导人关于生态文化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原则,包括保护优先、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这些原则如何真正地体现到环境保护法当中,才能真正为改变中国环境状况奠定基础。为了体现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除了环保主管部门之外应该让更多的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来,在经济结构的转型、产业和布局以及转方式方面有更明确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真正摆脱过去我们仅依靠GDP评价的传统观念。

第二,在三审稿中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但仍然不够。现在的五年规划已把一些主要污染物规定为约束性指标,建议将五年的环保目标规定列入环保法。再有,建议将“环境不退化”的原则和目标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草案当中,我们总是说最严格的考核和最严格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连这一点都写不进去的话,就难以说到“最严格”。因此,环保目标责任制应该更加具体、严格。

第三,环境保护法已经执行二十多年了,中国的环境状况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环保法修订应适应这些变化。我们对未来环境状况的判断是,未来十至二十年中国处于区域性、流域性复合污染的格局,这样我们在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上,就要从综合的、区域性和流域角度,考虑创新性制度安排来解决跨行政区污染问题,例如设置环保部门的区域、流域派出机构。还有消费领域的污染也是新的不断上升的问题,比如汽车尾气排放,过去考虑不多,因此,消费领域的污染治理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再有一些新的概念,比如环境健康、生态系统服务、环境整体性等新的理念,如何在环保法的修改中引进来,这都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必须要面对的挑战。

第四,法律责任。这部法律的修改仍然没有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修订当中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包括按日计罚应该有更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环保法涉及到方方面面,应考虑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如与其他专项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的衔接,立法和司法间的衔接,具体制度如环保规则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还包括国家与地方立法的程序性规定等等。这些都需要在环保法的进一步修订中予以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另外还有一些具体制度修改和文字性问题,如第10条,就增加环保派出机构和环境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明确环境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机构及执法队伍等,否则新增的第21条就无法操作。第1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政府拟订经济、技术政策”,其他政策也应该一并考虑。再比如第27条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保护地区的概念非常笼统。还有,第34条关于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建议改为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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