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反恐行动程序协定获得批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7-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协定。

  为了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共同提高打击“三股势力”的协作能力,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机构的协定》,2005年3月30日,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上,就反恐行动程序协定达成一致。2006年6月,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国政府代表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反恐行动程序协定。这个协定是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具体落实,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截至目前,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4国已经完成国内生效批准程序。

  签署反恐行动程序协定是中央深入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务实执法安全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完成反恐行动程序协定的国内审批程序,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打击“三股势力”合作迈入实质阶段,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法律基础,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对反恐行动程序协定的相关术语作了界定;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的目的和内容;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决定的作出,以及联合反恐行动协助请求的提出、受理的程序;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指挥机关的设立、运行、撤销程序,以及指挥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务和权力;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相关方及其参加行动的部队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反恐行动参加者的免责条款;确定了“属人为主”的司法管辖原则;规定了反恐行动程序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反恐行动程序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等。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本协定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不适用。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7月1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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