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田:细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景田审议时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更能适应我国特别是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他建议,对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再做进一步细化。

李景田委员认为,草案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应再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环境的定义从1989年一直沿用至今,建议根据形势的发展纳入一些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比如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安全、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内容。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都是现在大家很关注的问题。

草案第12条增加“允许和鼓励地方制定高于国家环境质量的标准”的内容。李景田委员建议,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也赋予地方主动权,鼓励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与草案第13条“允许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污染排放物标准”的要求相一致。全国的情况很不一样,全国的标准要照顾到先进和比较落后的地方。比较先进的地方和比较发达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好处的。

草案第24条首次在环保法中确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环境保护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但是如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仅仅这一句话还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执行也比较难。目前建立健全这项机制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马上写得很细也很难,上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这方面的汇报。

李景田委员建议,对近年来的研究和探索实践经验加以梳理,逐步完善和充实这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借鉴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规定,比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对重点生态区的均衡性制度,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等。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国务院若干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是由于环保法这一最基本的法律缺乏顶层设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的一些规定贯彻起来比较困难。在这部法律中,建议对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再做进一步细化。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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