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森:改善市场管理缺位问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彭森审议时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在过去20年来影响比较大,作用也是很大的。我认为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草案有很多亮点、很多新的突破,包括对消费者的权益、对经营者的义务都有一些新的规定。

但彭森委员指出,过去特别是现实生活中所反映出来的大量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本来应有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现在大量的问题还是市场管理缺位造成的,使很多消费者和人民群众对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不满。草案对经营者的义务做了很多新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对政府部门如何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作的修改、新作的规范显得很不突出。

彭森委员就以下条款提出具体建议:

第4章讲的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原来是5条,现在增加了一条。第33条主要是要求有关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验结果。但是抽不抽查检验的频次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可能是发现问题了才抽查检验。酿成大量重大事件的问题,往往是媒体揭露后政府部门才做了相应的工作。所以,我认为第33条应加一些定语或者限制词,比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持续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第45条讲到的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这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我没有理解为什么放到第6章?如果把它放到第4章我认为效果会更好,它实际上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个要求。

第55条对于有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处罚作了一些新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一些违法所得的处罚力度,过去是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现在是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力度可以。但是后面讲到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提到50万元,我认为力度是不够的。我们面对的经营者有的是大企业,甚至是一些跨国公司,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有一个封顶的限制,对这些企业构不成威慑。草案经营者10个方面的违法行为,有的是非常严重的,已经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仅仅处罚50万元是不够的。是否把它再加大一下,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以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样可进一步发挥震慑作用。

第58条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建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或者酿成重大社会事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严肃追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进一步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给予警示。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04-25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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