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萍:明确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审议时说,草案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拉动内需将起到积极作用,总体上表示赞同。建议增加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加强政府对市场监管等方面内容。

冯淑萍委员具体建议:

一、第30条增加了一个内容,即国家在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时候,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协的意见,但是没有规定什么情形下需要国家来制定强制性标准。我理解可能是由于商品服务非常多,这里不好一一列举哪些需要做强制性标准。是否需要有一些原则规定呢?对人民群众最不满意、最不放心的领域先制定强制性标准,比如食品、药品领域。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我们是否可以在本法里做一些原则要求,即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药品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的标准,包括商品目录,包括含有毒有害成份的最高值等,这些要明示。这是政府责任,应该制定这些标准,生产者知道国家标准,可以按标准组织生产,消费者也知道国家标准,这些食品中的成份含量是多少,选择性消费。

二、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这一条我表示赞同。但是有些商品不是抽查能够解决问题的,比如说食品、药品能不能先检验,检验合格后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才可以上市,使老百姓吃到的东西都是放心的、检查过的。如果抽查的话,没有抽查到的,吃了也不放心。

三、我认为质检部门应该是中央管,防止地方保护。现在我们拉动内需,这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很多消费者都到国外消费了,原因之一就是老百姓不放心。所以政府应当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建议由中央政府承担,有一个庞大的质检队伍,对全国所有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先从这个方面做起,然后逐步扩大。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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