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炳华说,路甬祥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很好,实事求是,也很全面,我表示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也非常及时。吴邦国委员长对检查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这次检查工作又有5位副委员长带队到十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也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文物保护法实施30年来,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贯彻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好的经验和做法,这应该充分肯定。但也要看到,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文物保护工作的形势严峻,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金炳华委员说,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三个“不”,一是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中华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二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三是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能满足。同时,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实际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文物保护在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宣传教育不够。有些领导干部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重物轻文”,看重物质利益,而轻视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轻视文物对传承文明、认知教育的功能,这就导致了文物资源在旧城改造、城镇发展、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当中遭到损害、破坏。文物保护法颁布30年来,全国消失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有4万多处,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一些文物博物馆的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人才缺乏,经费不足,科技水平不高,文物管理和执法能力较弱。文物管理机构各地不统一、不健全,有的县还没有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有的也是文管所,但不具备行政职能。专业人才匮乏,执法人员也偏少,经费不足是比较普遍的,很多基层文保单位缺乏文物的维护经费,尤其是老少边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更是这样。
三是文物流通领域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有些地方,有的经营者对文物进行非法交易,造假售假、搞虚假文物鉴定,这类现象比较突出。还有一些媒体,包括电视类的鉴宝节目,片面渲染文物的市场价格,忽略了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科技的价值,以及对人们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四是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文物保护法制定颁布30年,修订已有10年,有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订完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一些法规文件还不配套,也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开展。为了进一步促进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动文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金炳华委员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使全社会尤其是领域干部和青少年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
第二,要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制。要把文物保护的责任制纳入行政考核范围之内,同时要明确文物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工程建设和旅游开发的关系,正确的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要落实文物保护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这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对负有责任的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要深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做到责权统一,增强文物保护能力。
第四,要加强对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打击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现在有些文物旧货市场很混乱,弄虚作假、非法买卖等问题很多,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打击破坏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
第五,进一步修订文物法,健全文物保护的法规制度。对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作出规定。如征地工程建设中,文物的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古建筑保护、保护性建筑的建设应该纳入行政许可的项目,文物保护法对博物馆的设立和准入的原则以及标准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博物馆的法规,对民营的博物馆也要作出规定,同时要明确它的社会责任。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中的文物保护问题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要加快建立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