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附件二:
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
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2011年6月)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自2004年颁布以来,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经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认真研究,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为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对象。同时,紧扣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主题,选择了与广大农民和农机户利益密切相关的第二十一条关于鼓励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三项关键性制度(见附件1),作为具体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这次评估工作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2. 科学规范原则。
3. 公众参与原则。
4. 注重实效原则。
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精心组织实施
1. 文献研究。
2. 问卷调查。针对相关的农机企业、农机户、农机合作社、政府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调查对象,设计了三套调查问卷。问卷调查活动历时1个月,共收到6358份有效反馈。
3. 实地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农业部组织两个调研组,赴山西、江苏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深入3家企业、5家农机合作社、1家农机大户开展实地考察,听取地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后形成了两份调研报告。
4. 情况报告。
通过上述工作,收集了大量的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三项制度的评估情况
(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制度
1. 制度目标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旨在推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业的丰产丰收。
2. 实施情况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跨区作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法律制度。
3. 实施效果
(1)参加跨区作业机具保有量快速增长。
(2)跨区作业内容不断拓展。由于跨区作业的推动,小麦机收水平2009年达到86. 07%,有力地保证了小麦的丰产丰收。2009年全国跨区机收水稻面积达5985. 52千公顷,是2004年的1. 96倍;2009年全国跨区机收玉米面积达989. 63千公顷,是2004年的11. 58倍。此外,跨区农机插秧、机耕也迅速发展。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跨区作业的开展,减少了对人力的依赖,大大提高了农忙时期的农业生产进度,抢收抢种,为保障粮食丰收起到巨大作用。2010年“三夏”期间,高峰期日收获小麦2700万亩,麦收时间比上一年缩短4天,为夏粮丰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保障农业劳动力有序转移。由于跨区作业的开展,为外出打工的农民解除了后顾之忧。上个世纪末农民工在“三夏”时期大规模返乡参加抢收抢种的现象目前已不复存在。
(4)农机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较高。根据对农机户、合作社问卷的统计结果表明,在3884个调研对象中,有48. 43%表示国家关于农机跨区作业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有很大作用”,有48. 53%表示“有一定的作用”,两者合计占96. 96%。
4.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有待扩大。
(2)农机户在跨区作业中存在加油难的问题。
(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购买农业机械补贴制度
1. 制度目标
调动购买农机的积极性,优化我国农机装备结构,加大先进适用的农机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升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质量。
2. 实施情况
(1)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不断完善操作程序。
近年来,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下五项具体制度:一是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二是资金集中支付制。三是受益农户公示制。四是管理实行监督制。五是绩效实行考核制。
(2)持续加大补贴力度,补贴范围不断扩展。一是财政补贴资金规模逐年大幅增加。由2004年的7000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155亿元(见附件2图4),7年共计投入补贴资金354. 7亿元。二是实施范围不断扩大。由2004年16个省的66个粮食主产县,逐步扩大到目前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见附件2图5)。三是补贴机具种类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六机”扩大到2011年的12大类46小类的180个品目。四是补贴对象逐步扩大。五是补贴标准有所提高。
(3)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管力度。
(4)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3. 实施效果
农机购置补贴制度从2004年实施以来至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54. 7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约1187亿元,补贴购置农机具1108万台(套),直接受益农户达到925万户。
(1)提升了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促进了农业机械化装备结构的改善。
(2)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种植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2%,实现了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从以人力为主向以机械动力为主转变的历史性跨越。
(3)推动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4)拉动了农村需求,促进了农机工业发展。
(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补贴制度
明确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旨在调动和保护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
评估表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同时,评估也发现,三项制度的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配套规定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有关建议
(一)关于农机跨区作业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进一步完善跨区作业农机免费通行制度。
2. 建立健全跨区作业等重要农时农机作业用油保障供应长效机制。
(二)关于购买农机补贴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配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2. 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关于农机作业燃油补贴制度
考虑到燃油税改革、农业机械作业市场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认真研究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总结农机田间作业用油补贴试点和一些地方实施燃油补贴措施的经验,研究探索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补贴机制,增强补贴针对性和补贴力度。
(四)其他建议
1. 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提高制度实施效果。
2. 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三项法律制度的更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