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附件一:
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
立法后评估主要情况的报告
(2011年6月)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
一、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自1993年颁布以来,对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任务的提出,新问题的出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修订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二是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经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认真研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将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的对象。同时,紧扣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题,选择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同时又是科技界和广大企业普遍关心的第二十条(见附件1—11)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制度以及第三十三条(见附件2—2. 1)规定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制度两项关键性制度,作为具体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二、扎实做好前期准备,按照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组成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这次评估工作确定并遵循了以下工作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2. 科学规范原则。
3. 公众参与原则。
4. 注重实效原则。
(三)按照确定的评估方法,精心组织实施
1. 文献研究。
2. 问卷调查。针对与这两项法律制度实施关系密切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有关政府部门设计了三份调查问卷,针对社会公众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开2010年10月中旬开始,由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工信部、中科院、中国科协等单位分别组织中央和地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填报,共收到问卷有效反馈10386份。
3. 问卷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北京、安徽、甘肃等15个地方人大发函,请地方人大协助组织当地税务部门填写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设计的调研问卷。各地都反馈了问卷。
4. 实地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科技部联合组织5个调研组,于11月分赴江苏、吉林、青海等9个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共召开18场、约200家科研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实地考察10多家企业,听取科技、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企业、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9份调研报告。
5. 情况报告。
6. 实例分析。
通过上述工作,收集了大量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两项制度的评估情况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制度
1. 制度目标
通过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制度,调动项目承担者的研发积极性,鼓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
2. 实施情况
(1)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
(2)项目承担者积极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实施规定。
3. 实施效果
(1)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数量快速增长。
(2)实施转化效果显著。
(3)对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较高。在参加问卷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中,约有80%的单位知道该条规定,其中高等院校为86%、科研机构为84%、企业为76%。61%的科研单位和53%的科研人员认为该制度作用很大,仅有3%认为作用很小。关于作用很大表现在哪些方面,89%的科研单位认为主要是单位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76%的科研单位认为单位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实施;85%的科研人员认为该制度有利于项目成果得到知识产权保护,72%的科研人员认为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70%的科研人员认为有利于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4.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制度的个别内容存在不同理解。
(2)制度中的个别规定还未得到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还有待制定。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落实仍存在若干体制机制性障碍。
(二)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制度
1. 制度目标
通过保障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以及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等三项制度措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 实施情况
(1)制定配套文件,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实施法律制度。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配套服务。
3. 实施效果
(1)实施效果较好,成效逐步显现。
(2)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加大,对制度满意度高。调查问卷显示,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1200多家企业中,近80%表示享受政策后加大了研发投入力度。企业对制度实施效果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调查问卷显示,在接受调查的4531家企业中,有23%表示非常满意,56%表示比较满意,二者合计占79%。
4.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优惠的企业总数依然偏少,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
(2)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和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实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评估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两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明确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鼓励知识产权的实施,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同时,评估也发现,两项制度的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配套措施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中有关内容有待细化等问题。
四、有关建议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措施。
2. 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法律制度。
3. 完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配套政策。。
4. 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5. 全面落实财政性资金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二)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的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加计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2. 梳理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相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
3. 完善协调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三)其他建议
1. 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提高制度实施效果。
2. 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更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