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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1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刘家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07月01日 15:12:08

第二部分  审计意见

一、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切实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基本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财力。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切实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科学设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体现转移支付在财政体制中的修正、补充和均衡地区间财力的功能。进一步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的功能定位,完善各类预算管理制度,处理好不同预算的资金投向和支出重点,使各预算之间有机衔接。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注重支出绩效

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和保障性领域的投入,加快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强财政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规范性,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三、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继续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各地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搞好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业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对竞争性项目和有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或者是已成为竞争性企业的债务,应剥离政府偿债责任,主要用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必要时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应统筹制定偿债计划,通过预算安排偿债资金。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建立全口径债务监管体系,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之外的其他相关债务,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规模,建立备案制度,避免债务人责任转化为政府救助责任。

 

    附件一、已公告的单项审计结果

          二、尚未公告的单项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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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