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20041月,阿富汗制宪大支尔格会议通过新宪法。根据新宪法规定,阿议会是阿最高立法机构,由人民院(下院)和长老院(上院)组成,任何人不得同时成为两院议员。20059月,阿现议会选举产生,12月召开首次会议。

二、议员选举

人民院议员由民选产生,人数不超过250人,根据各省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每省至少2名女议员。任期5年。长老院议员共102人,其中三分之一的议员由各省议会选出,任期4年;另外三分之一议员由各区议会选出,任期3年;其余三分之一议员由总统指定,包括2名残疾人和2名游牧民族代表,任期5年。总统指定的议员须男女各半。进入长老院的议员不再担任省、区议员。

三、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两院各有一名议长/主席、2名副议长/主席以及正、副秘书长各一名,并根据国内法律成立相关委员会。两院各自成立秘书处,分别由八个部门组成:立法部、国际关系部、新闻和公关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政和预算部、安全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

阿议会两院议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阿富汗公民或获得阿国籍10年以上;无“反人类罪”犯罪记录,未被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人民院议员须年满25岁,长老院议员须年满35岁。

四、议会职责

批准、修订或废除法律或法令;批准社会、文化、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发展项目;批准国家预算和国家贷款行为;成立、修改或废除行政单位;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废止阿国际组织成员国身份等。

五、人民院的特殊权力

决定对内阁部长进行质询;决定发展项目和国家预算;通过或拒绝人事任命。如超过十分之一的人民院议员提议,人民院有权质询部长,并进行不信任投票。两院的各委员会均有权对内阁部长就相关问题提问,被提问者须作出口头或书面回答。如超过13的人民院议员提议,人民院有权成立特别委员会,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

六、议会立法程序

所有法律须经过两院批准和总统签署后生效。如总统拒绝签署议会批准的法律,须在15天内退回并给出理由,如超过三分之二人民院议员再次要求批准,该法律可得到强制通过。

如果一项颁布法律提案由两院中任一院的10名议员提议且在该院获五分之一议员支持,该提案可进入该院议事日程。

所有法律提案须由政府提交给人民院,人民院在1个月期限内讨论通过后提交给长老院,长老院须在15天内作出决定。

国家预算和发展项目须由长老院讨论后连同建议提交给人民院,人民院的决定在经总统批准后直接执行,无需向长老院提交。

如两院的任何一方反对另一方的决议,可由相同人数的两院议员成立联合委员会解决分歧。委员会的决定经总统批准后可得到强制执行。如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对提出决议一方的否决。如两院争议超出立法范围而涉及财政事务,且联合委员会无法解决,人民院议员可以多数票审议通过该提案草案。该提案草案在得到总统签署后即可实施,无须提交长老院。

两院须同时、分别召开会议。在立法程序或总统为年度会议开幕时,以及总统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应举行共同会议。

议会每年应召开两次常会,合计会期为9个月,必要时可延长。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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