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国会简史

韩国于1948317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510在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制宪国会议员,从此开启了韩国会历史。韩国会开始时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宪时改为两院制。1962年修宪时恢复一院制。此后,韩国会组织运营体系总体保持稳定。目前国会议员选举采取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每届任期为4年。

二、国会地位

韩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政治体制,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

(一)与国家元首、政府的关系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有效投票得票多数者当选,并通报国会议长。如最高得票者为2人以上时,国会根据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通报,由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进行投票,得票多者当选总统。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以利用弹劾程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宪法负责。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

国务总理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负责辅助总统并根据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国务委员经国务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行政各部部长由总统从国务总理提名的国务委员中任命。国务委员及部长候选人在正式任命前须出席国会人事听证会。

(二)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审理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大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大法官经大法院院长提名、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三)与宪法监督机构的关系

宪法裁判所即宪法法院是宪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授权宪法裁判所解释宪法、审查各种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对弹劾案和解散政党作出裁决,以及对权限纠纷和有关宪法方面的申诉进行判决。宪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会选出,3名由大法院院长指定。宪法裁判所所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从宪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三、议员选举与国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等

凡年满19周岁的韩国国民,除根据《公职选举法》等法律规定被停止、剥夺选举权或其他特别规定者外,均享有国会议员选举权。享有选举权者须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在投票时一票两投,即在投票时可同时选择支持的选区国会议员候选人及支持的政党。

(二)候选人资格及产生办法等

凡年满25周岁的韩国国民,除根据《公职选举法》等法律规定被停止、剥夺被选举权或其他特别规定者外,均享有国会议员被选举权。

要成为国会议员候选人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具体而言,政党根据各自党章等规定,通过竞选确定党内候选人,或根据党内竞选者书面协议,以舆论调查的方式代替党内竞选确定候选人。根据规定,各党每个选区最多推荐一名候选人,比例代表国会议员候选人数可超过既定议席数(目前韩国会议席为299席,其中选区议席245席,比例代表议席54席)。在推荐选区国会议员候选人时须遵守民主程序,其中政党在国会议员换届选举中推荐选区国会议员候选人时,每100名中尽可能安排30名以上女性候选人;推荐比例代表国会议员候选人时,应确保每100名中有50名以上女性候选人,且候选人顺序中的单数序号须为女性候选人。无党派人士由所在选区300500名选民联名推荐,可参加国会议员竞选。

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政党推荐的候选人本人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登记申请书和该党代表签名、按手印的推荐书。政党还需提交比例代表国会议员候选人顺序名册。无所属国会议员候选人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和选民联名签字、按手印的推荐书。另,各候选人须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1500万韩元保证金。

选区国会议员选举中,该辖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有效得票多者决定当选,如最高得票者为2人以上时,由年长者当选;比例代表国会议员选举中,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将有效得票率超过3%或获5个以上选区议席的政党确定为“可分配议席的政党”,并根据有关政党得票比率(各“可分配议席的政党”有效得票在所有“可分配议席的政党”有效得票总和中所占的比率)分配比例代表议席。“可分配议席的政党”首先按比例代表议席数乘以得票比率后数字的整数分配比例代表议席,之后本着11席的原则,根据小数点后数字从大到小顺序分配剩余议席。

(三)负责选举的机构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管关于选举的一切事务,有权取消和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违法、不当处分。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大法院院长指名的人选中任命。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经费是独立的,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四)最近选举有关情况等

最近一次国会议员换届选举是200849举行的第18届国会议员选举,当选议员平均年龄为53.47岁;女性议员41人,占全体299名议员比例为13.71%。

截至2009430,共有299名在籍国会议员,其中执政党大国家党议员170人,民主党84人,自由先进党18人,亲朴(槿惠)联盟8人,民劳党5人,创造韩国党3人,进步新党1人,无党派10人。

2012年将举行第19届国会议员选举。另,韩对国会议员连选连任没有限制。

四、国会职权

(一)立法权

韩国会行使的立法权包括提出和审议宪法修正案与制定法律法规。国会议员和政府都有权提出立法议案,国会有权讨论议员或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并作出决定。

(二)财政权

国会作为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机关,负有代表国民监督和控制政府财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国会的财政权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预算决算审批权,及对发行国债、签订预算外契约、有财政负担的条约缔结等政府行为的同意权等。

(三)监督权

国会发挥着监督国政运营的功能,保证权力运作符合宪法。对国务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宪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等拥有质询权。可监督和调查国政运营及国是中的特别事务,并拥有弹劾职能。如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宪法裁判所法官、大法院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院院长等高级公务员或处于特殊职位的公务员被认为在行使职权方面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国会有权提出弹劾动议。对于总统的弹劾,须在籍半数以上国会议员提议,三分之二议员表决赞成;对于其他人员的弹劾,须三分之一以上在籍国会议员提议,半数以上议员表决赞成,之后由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将该决议案正本提交宪法裁判所,进入弹劾审判程序。

(四)人事权

国会对主要公务员的任免享有较广泛的同意权,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影响公务员的人事任免。根据宪法规定,国会对国务总理、大法院院长及大法官、监察院院长等行使任命同意权。

(五)国会自律权

国会有权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如下国会规则和程序,不受政府和其他机关干涉。一是召集会议、休会、闭会和决定会期;二是国会内部组织权、国会议员资格审查权、议员的惩戒权;三是国会议事规则和内部事项制定权;四是国会安全、维持会议程序等。

(六)其他职能

国会有权批准关于相互援助及安全保障的条约、重要国际组织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限制主权的条约、给国家和国民带来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等,有权宣战、向外国派遣本国军队及邀请外国军队在本国驻扎。同时拥有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和处分的承认权,总统一般赦免的同意权,及解除戒严的要求权等。

五、国会组织结构

(一)国会的组织体系

韩国会分为两种组织体系:一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会议组织,包括1名议长、2名副议长、全体会议、各委员会等;二是国会专职办事机构,如正部级的国会事务处,下设新闻官、监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国际局等,另有国会图书馆、国会预算政策处、国会立法调查处等3个副部级单位。

(二)国会常设、特别委员会情况

1.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常设委员会人数由国会的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委员。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信息委员长任期4年)。委员长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目前韩国会下设16个常设委员会:国会运营委员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政务委员会、企划财政委员会、外交通商统一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安全委员会、教育科技委员会、文化体育观光放送通信委员会、农林水产食品委员会、知识经济委员会、保健福祉家庭委员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国土海洋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女性委员会。除信息委员会外,各常任委员会下设3个常设分组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是为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委员会即告解散。韩国会有两个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和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道德审查以及处理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三)国会议长职权及现任议长简历等

议长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工作,主持全体会议。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为主持会议。议长和副议长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任期均为2年。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当选议长后需放弃党籍,以保持中立),执政党和第一在野党分获一名副议长职位。

六、国会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是决定国会议事的最高会议,由全体在籍议员组成。五分之一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即可开会。国会的会议原则上公开举行。但有过半数出席议员赞成或议长认为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可不公开。

国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于每年91日(如1日为公休日,则从公休日次日起)召开,会期不超过100天。临时会议应总统或国会在籍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要求召开,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并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从16届国会开始实行“经常开会”制度,增加举行临时会议,一般每年的246月的第一天起举行会期为30天的临时会议,经国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会期。

七、国会立法程序

(一)修宪程序

由在籍半数以上国会议员或总统经国务会议审议提出修宪案后,总统向国民进行20天以上公示,国会自公示之日起60天内对修宪案进行审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需三分之二以上在籍国会议员赞成通过,但不可对已公示的修宪案进行再修订。国会通过后30天内举行全民投票公决。享有国会议员选举权的过半数选民参与投票且过半数投赞成票方为通过。总统应在全民投票通过后宣布修宪生效。

(二)一般立法程序

1.10名以上在籍国会议员或经国务会议审议、总统签名,由国务总理、相关国务委员提出法律草案。

2.会议长负责将该法律草案印发至国会议员,报告国会全体会议(闭会或休会期等无法报告的情况下可省略该步骤),并将该法案提交给相关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

3.设委员会根据正式提交委员会、提案人对所提法律草案进行说明、专门委员论证报告、一般讨论、分组委员会审议报告、逐条审议、赞成反对讨论、审议表决等程序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

4.交法制司法委员会对法律草案体例、文字等进行审议。

5.于涉及政府组织或征税等重大民生的重要法案,通过委员会审议后,如有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议员提出要求,应由全体议员组成的全体委员会对该法案进行审议。

6.制司法委员会审议提交国会全体会议后,经审议报告、质询讨论等程序对该法案进行审议,之后由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出席并由过半数议员赞成通过。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时,视为否决。

7.会通过后将法案送交政府,由总统于15日内颁布。如对法案有异议,总统可在15日内将法案及异议书送还国会要求再议。对于再议法案,如国会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议员赞成通过,则该法案即被确定成法律;如总统15日内没有颁布或未提出再议要求,则该法案被确定成法律。如总统未在法案被确定为法律后5日内颁布,则由议长颁布。

8.无特别规定,法律一般自颁布日起20天后生效。

八、议员制度

(一)职务上的特权

1.不被拘留权,除现行犯罪外,未经国会同意,国会议员在会期中免遭逮捕或拘禁。国会议员如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除现行犯罪外,如国会提出要求,应在会期中释放。

2.豁免特权,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履行职责时所作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二)义务

1.根据宪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廉洁、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的义务。同时,国会议员不得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为自已或他人、企业等谋求不正当权益。

2.根据国会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保持良好品行,出席国会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义务。同时,负有遵守国会议事法律法规、维持会场秩序,并尊重议长及委员会委员长维持会议秩序及启用警护权的义务。

(三)待遇

国会议员工资标准相当于正部级,目前每月约500万韩元。另,还可领取或报销立法活动费、特别活动费、旅费、车补等400万韩元补贴。

九、院内交涉团体

根据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组成国会院内交涉团体,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交涉团体。各党派的交涉团体负责人由该党选出的院内代表担任。院内代表主管本党在国会事务,负责与其他交涉团体谈判磋商,研究并参与制定国会日程和全体会议及各委员会议程。目前国会共有大国家党、民主党、先进与创造联盟等3个交涉团体。

十、议员助手制度、议会研究部门等情况

为协助议员立法工作,根据规定,每名国会议员配有辅佐官2名(4级以上,相当于正处级)、秘书官1名(5级以上,相当于副处级)、秘书3名(679级)等6名助手,其工资由国会事务处负责。

国会事务处支持国会议员成立超党派研究团体并开展活动。目前韩国会共有约55个议员研究团体。

十一、国会对外交往

(一)国会外事工作机构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国会对外交往主要由国会事务处国际局负责,国际局下设礼宾课及亚洲、欧洲、美洲等3个地区课,具体负责安排国会议长、副议长、议员等正式出访及邀请接待外国议会领导人、议员来访等工作,举行并参加国际会议,出版发行议会外交材料,向派驻国外的议会参赞等国会官员提供协助,开办外语支援中心等。外事经费列入国会一般预算,2009年约为68亿韩元。另,各常任委员会也有一定外事预算,承担部分议员出访工作等。

(二)议长及议员出访审批程序及出来访团组等情况

根据国会议员外交活动有关规定,由国会议员外交活动运营协议会(国会议长任主席)负责议长及议员的出访审批。如临时要求出访或不能及时召开运营协议会,则报议长审批。根据国会出访有关规定及惯例,一般每次出访团组中,国会议员约为46人,参加国际会议24人。2007年出访47个团组,出席15次国际会议,接待来访21个团组。2008年出访18个团组,出席31次国际会议,接待来访14个团组。

(三)与外国议会友好交流情况

一般每届国会换届后即确定新的外交协议会成员,但目前第18届国会尚未完全确定。前一届国会共成立了韩中、韩美、韩俄、韩欧等4个议员外交协议会。议员友好协会88个,其中亚太18个国家,非洲中东17个国家,美洲16个国家,欧洲37个国家。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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