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1972111,成立不到1年的孟加拉国政府制定临时宪法,宣布实行议会制,并于当年12月举行首次议会选举。1975125,前总统穆吉布.拉赫曼修改宪法,改议会制为总统制。19918月,卡莉达·齐亚政府通过第12次宪法修正案,议会制得以恢复并施行至今。议会成立以来共进行了9次选举。

二、议会地位

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力属于国民议会(JATIYA SANGSAD),议会为一院制。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在议会选举中赢得过半数席位的政党可组建多数党团,多数党领袖就任总理。总理可通过总统决定法官人选。议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实现。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与司法相分离,整个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议会干涉。

三、议会选举

议会有345名议员,包括300名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和45个由已当选议员间接选举产生的女性议员。议员需具备以下资格:孟加拉国25岁以上公民;精神正常;资产状况良好;未申请他国国籍或宣布向他国效忠;未因刑事犯罪判刑两年以上,或刑满释放已满五年;未担任任何盈利性公职,除非有相关法律规定其具备议员资格。此外,任何议员,只要脱离提名其为候选人的政党或在议会投票反对自己的政党,便失去议员资格。议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实施,选委会由中央机构、秘书处和地方机构组成。

四、议会职权

议会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权。议会以法案形式提出创制法律的提议,法案经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多数议员通过,宪法修正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议会批准共同预算,决定国家税收政策。财政部在新财年开始三周前须向议会提交年度财政报告,议会讨论通过后以法案形式确定预算。议会监督政府履行职责,议员可对政府部门行为发出警告,还可直接对部长或政府部门工作提出质询,政府部门负责人须接受质询并书面答复。

五、组织结构

议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担任议会会议主席,领导议会工作,主持议会活动,在总统辞职、患病或外出时履行国家元首职责。议会政党内部领导权出现争议时议长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裁决。议会常委会主席逾期不召开常委会会议时议长可代为召开。议长和副议长不得兼任内阁部长。现任议长、副议长任期均从2009125议会首次会议起算,一般为5年。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会解散后继续任职,直至新的议长、副议长产生,无连任限制。

议会还设秘书处,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设有“选定委员会”负责相关法案审议;设有特别委员会负责议会指定事项的调查等,调查结束特委会随之解散;设有48个常设委员会,包括37个与部委对口的委员会和11个专门事项委员会,常委会主要负责监督对口政府部门行为,进行质询并提出相关法案等。另外,第九届议会还设有80多个“次级委员会”,临时处理某些具体事项,具有与委员会几乎同等的职权。

六、会议制度

除非总统提前解散议会,每届议会任期5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总统以公告形式宣布议会的召开、休会及解散议会。从议会召开到休会为“一次”会议,休会时间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决定。出席议会的议员人数不得少于60人,否则议长或副议长将宣布会议暂停或本次会议延期举行。

七、立法程序

议会立法经过提案、评议和表决三个阶段。部长和议员都可以提案,前者提案称政府案,后者称私人案。法案须经秘书向议会提交,如法案属宪法框架,还须事先征求总统意见。如有其他议员反对法案,议长可视情由正反双方陈述意见后由议会表决,如多数支持提案,则提案通过了第一阶段即“一读”。评议阶段往往较漫长,提案可直接由议会全体评议,但实践中经常提交“选定委员会”或常委会评议,甚至先将法案在整个议会传阅,争取每个人的意见。议会对提案的评议初级阶段限于对其是否合乎法理及一般性条款的评议,随后进行逐条评议修改,最后投票通过即“二读”。立法第三个阶段非常简短,议长经常不允许任何辩论即直接提交议会表决通过即“三读”。经过“三读”通过的法案提交总统签批,签批后法律正式生效。

八、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一定司法豁免权,法院不得要求议员出庭,不得剥夺议员的法定权力,除特定刑事犯罪外不得在议会会期内逮捕议员,不经议长批准不得在议会内逮捕议员。

2009122,孟举行分县议会选举,分县议会议长成为名义上的“最高决策者”,但根据《分县议会法》,分县议会议长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听取议会议员的意见,因此议员在自己的选区有很大影响,甚至是分县真正的“父母官”。

九、议会党团

议会有多数党和反对党两大党团,党团在议员宣誓就职当日选举产生领袖和副领袖。党团领袖任命首席秘书并组建秘书处,首席秘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党团会议协调议会立场,包括提名总统候选人等。

十、对外交往

议会可与其他国家立法机构开展互访等活动,议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和协调,经费在财政年度之初以法案形式确定,无具体限额,每次费用支出由议长审批。原则上接待团组和人数不设限制,议员出访一般由所在党团领袖批准,议长出访由作为多数党领袖的总理批准。议会设外事常委会,负责外事相关法律提案及对外活动监督。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