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议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6-1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议会简史

墨西哥议会制度始于1811年。当年,独立先驱伊达尔哥等被杀害后,独立运动领袖何塞·马利亚·莫雷洛斯在米却肯州成立了第一个公民代表机构研究制宪,但因战争该机构没能发挥实际作用。181396,莫雷洛斯成立了“第一国会”。18141022,“第一国会”颁布首部《宪法》,正式确定成立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1821年独立后,临时政府召集制宪大会,代行立法权,确定君主立宪制政体,并选举独立战争领袖奥古斯丁·德伊都尔必德为墨西哥皇帝,但德伊都尔必德最终解散了议会。德伊都尔必德下台后,议会恢复活动并决定实行联邦和共和制。1824年颁布新《宪法》首次确立了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原则。规定联邦议会采取两院制,由参、众两院组成。众议院代表国民利益,参议院代表联邦利益。此后政局混乱,墨西哥议会经历了被解散和恢复的多次反复。1857年《宪法》确定议会为一院制,参议院被取消。1874年,当时的联邦政府提出恢复两院制。1875916,参议院恢复开会。1917年《宪法》重新确定联邦议会采取两院制。

二、议员候选人资格

众议员候选人资格:

在墨西哥领土上出生并享有墨公民权的公民;

截至选举日须年满21周岁;

如竞选多数代表制议员,须是参选所在州出生或在相邻州选举日前实际居住满6个月以上,如竞选比例代表制议员,须是参选选区内(某个联邦行政区划)出生或在相邻州选举日前居住满6个月以上;

选举日前90天内不能再担任联邦军人、警察和选区内农村宪兵;

不能担任宪法所列明的联邦自治机关主官、政府正、副部长以及联邦权利下放机关的主官,或至少于选举日90天前辞去上述职务;

不能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选举法庭和各级选举委员会拥有决策和执行权的职务,或至少于选举日3年前完全辞去上述职务;

各州州长和联邦区行政长官不能在自己任期内在任所在地参选,即使提前辞职也不能例外;

州和联邦区政府厅长、同级联邦和地方法官、下属市长、联邦区下属政治和行政机构主官必须在选举日前90天辞去上述职务才能在任所在地参选;

不担任正式神职;

参议员候选人资格:

对候选人年龄规定为:截至选举日须年满25周岁,其余均与众议员候选人资格相同。

三、参议院选举规定

参议院由128名参议员组成。其中96名在31个州及联邦区以多数代表制每单位选举3名,其余32名按照比例代表制产生。任期6年。

众议院选举规定

众议院由500名联邦众议员组成。其中300名由多数代表制选举方式产生,200名由比例代表制方式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3年。

四、负责选举的机构

联邦选举委员会被授权组织联邦选举、最终确定选举有效性和向当选参、众议员颁发证书。联邦选举委员会可应地方政府要求,经与相关联邦机构签署协议后,承担组织地方性选举。

联邦选举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总委员会。总委员会由1名主席委员和8名选举委员组成。此外,国会委员(国会委员为各党在本党两院议员中推选1名)、各政党代表和1名执行秘书拥有在总委员会的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联邦选举委员会下设:

——执行与技术部门,由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

——总审计处,其负责人选由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提名,由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任命,行政上直属主席委员,业务上对联邦最高审计机构负责,任期6年,可连任1届;

——全国选民统计和管理部门,由各政党代表组成;

——投票站管理部门,由普通公民代表组成。

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委员、选举委员和执行秘书在离职后2年内不能担任他们曾参与组织选举的公共职位。

五、议会职权

批准成立新的州;

批准变更联邦最高权力机关所在地;

批准增加预算收入项目;

制定发行国债的规则、批准年度国债数额、批准国债的发行和偿还,联邦政府每年须向议会说明国债使用情况;

避免州之间出现贸易限制;

就石油、矿产、化学品、爆炸品、烟花制品、电影产业、贸易、博彩、金融服务和中介、核能以及劳动法进行立法;

批准设立或取消联邦公共职位,确定、增加和减少联邦公共服务的职责范围;

根据政府提供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由总统本人宣布);

就海洋和陆地资源、平时和战时海洋权力立法;

批准组建和维持联邦武装力量,如陆军、海军和空军,并规范其组织与服务;

制定关于国民警卫队的组建、武装和法纪的规定;

就国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移民等立法;

批准成立造币机构和相关规定,制定确定外币相对价值的标准,确定度、量、衡标准;

制定未开垦土地的占有、转让及价格的规定;

就外交和领事事务立法;

确定危害联邦利益的罪行和过错的标准及惩罚标准;

批准赦免;

就联邦、联邦区、州、市之间关于公共安全的协调,以及就联邦公共安全机构的组织与职能、人员录用等立法;

就组建和规范联邦最高检查机关和组建联邦公共部门的其他监督部门立法;

就全国所有文化类机构的成立和运作立法;

向总统授予证书,确定代行总统职权人选;

接受总统辞职;

就公共和政府会计事务立法;

决定对以下部门的税收:外贸、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信贷和保险机构、联邦政府直接控制或专卖的公共服务,如:电力、卷烟的生产和消费、汽油和石油产品、火柴、蜂蜜及其副产品、森林采伐、啤酒的生产和消费;

就国旗、国徽和国歌立法;

就联邦、州和市政府所应相应承担的保障人的居住条件的义务立法;

就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立法;

就保证全社会生产和生活物资供应立法;

就内外投资、技术转让等立法;

就联邦、州和市在环保和生态领域的义务立法;

就保障司法部门在应对公共和私人利益冲突时的完全自主权,以及惩处违规公职人员立法;

就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对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立法;

就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对体育事业的义务,以及社会和私人部门参与体育事业立法;

就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对旅游事业的义务,以及社会和私人部门参与旅游事业立法;

就渔业水产资源对联邦政府和联邦机构和市政府的义务,以及保障社会和私人部门的参与立法;

就国家安全、相关机关行为和调查权限立法;

就规范联邦、州、市以及联邦区之间关系立法;

就所有有益于上述领域运作的内容立法。

众议院单独拥有以下权力:

向全国公告联邦选举法庭宣布当选总统的声明;

依法协调并评价联邦最高检查机关的工作;

按年度审议通过联邦支出预算。联邦政府每年最迟于98之前递交联邦收支预算草案。众议院最迟于1115之前完成审议。

以在场议员绝对多数决定是否追究以下公职人员在任期间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联邦参众议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举法庭最高法官、联邦区议员、联邦区行政长官(即首都市长)、共和国总检察长、联邦区总检察长、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选举委员,等。

委托联邦最高检察机构审查上一年度公共收支项目。

参议院单独拥有以下权力:

根据联邦政府每年提交的信息,分析国家对外政策;

批准联邦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

批准总检察长、驻外使节、总领事、财政部高级官员、3军上校以上军衔的任命;

批准本国军队出境、外国军队入境、外国机构在墨领海超过1个月以上的停留要求;

在总统需要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国民警卫队;

在某州所有宪制权力机关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经总统提名,以在场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批准代理州长人选;

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纠纷,维护国家宪法秩序;

对下列公职人员危害公共利益的罪行进行政治审判、处罚:联邦参众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高级司法人员、联邦总检察长、联邦区议员、联邦区长官、联邦区总检察长、联邦区法院大法官等高级司法人员、联邦选举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选举委员、选举法庭法官、享有自治权的国有机构的负责人、国家控股企业负责人,等。处罚将是罢免公职,以及/或者剥夺其担任公职的资格。具体程序是由众议院经在场绝对多数议员通过向参议院提交有关提案,参议院组成审判团,经在场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对其处罚决定。众议院的起诉提案和参议院的最终处罚决议不可被质疑。

经总统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并批准其开始行使职权或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在《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命或罢免联邦区行政长官;

以在场三分之二议员通过联邦机构之间订立的友好协议;

以在场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最终确定联邦行政区划之间的地理分界。

参众两院各自可以在不受另一院干预的情况下:

对各自经济事务发布决议;

通过各自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与联邦行政权力机构沟通;

任命本议员职员和制定内部规则;

如多数代表制议员出缺,须在出缺之日起30日内确定90天内举行非常选举补选出缺议员。

六、议会组织结构

联邦议会分为参、众两院。本届议会(第60届)于2006829组成。目前,参、众两院领导机构均设“领导委员会”和“政治协调委员会”,两院领导委员会主席即议长。两院委员会主席均实行各党轮换制。参、众两院议员均不得连选连任,但可隔届竞选。

议会休会期间,由参、众两院分别确定18名参议员和19名众议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代行议会全会职责。包括:

在总统需要的情况下,批准成立国民警卫队;

接受总统宣誓(在必要情况下);

在议会休会期间授受立法草案并交付审议程序;

如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根据联邦政府提议,经在场三分之二人员通过,召集举行非常会议;

根据联邦行政权力首脑提议,批准或否决总检察长任命;

批准共和国总统暂时停止行使职权不超过30日,并任命代理总统;

批准总统提名的部长、驻外使节、总领事、财政部高官、军队上校以上军官;

处理议员提出的请假申请。

七、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年度由两个例会会期组成。第一例会期自每年91日起开始,正常情况下不迟于1215休会。但如因共和国总统提议延长,则最长可延长到当年1231日。第二例会期由每年21日起开始,最迟于当年430日休会。

参、众两院到场议员不足议员总数的半数,不能召开全会和行使议会职权。

总统有权提议延长议会例会会期,以及在议会不能自行决定的情况下批准议会延长例会会期的提议。

总统将出席每议会年度第一例会会期开幕式,并发表国情咨文。

八、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审议

所有议案,如其内容不专属于某议院的特定职权,都要先后经过两院的审议。具体遵循如下程序:

一件议案经初审议院通过后,交由另一议院复审。如获通过,则送交行政权力机关,如仍无异议,则立即颁布。

任何已送达行政权力机关的议案,如在10个工作日内未附修改意见退回初审议院,则视为已获得行政权力机关通过。

被复审议院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议案将被附带修改意见退回初审议院再次审议,如获初审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后再次送交复审议院复审,如获复审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则该议案将作为正式法律或法令送交行政权力机关直接颁布。

如一件议案被复审议院全部否决,则附带修改意见退回初审议院重审。一旦获得初审议院在场议员绝对多数通过,将再送交复审议院复审,如获复审议院在场议员绝对多数通过,则作为正式法律或法令移交行政权力机关颁布。但如果该议案被再次否决,则该议案在本例会会期内不能再次提请审议。

如一件议案被复审议院部分否决、改动或新增添内容后退回,初审议院只能对被否决、改动和新增添部分进行重审,对复审议院没有改动的部分不能再做任何变动。如初审议院重审时对复审议院作出的部分否决、改动或新增添内容以在场议员绝对多数通过,则该议案可直接送交行政权力机关颁布。如初审议院重审时没有接受复审议院的建议,则须向复审议院说明理由。如复审议院以在场绝对多数拒绝了初审议院的理由,则可将该议案中未被两院改动的部分送交行政权力机关予以颁布。复审议院也可根据在场议员绝对多数决定在本例会会期内不再审议该议案。如此后两院均以在场绝对多数同意,仍可在本例会会期内将该议案已获两院通过的部分提交行政权力机关颁布。

提请解释、修改和终止业经颁布的法律和法令的议案也遵循上述审议程序。

经初审议院否决的议案不能在本议会年度内再次提请审议。

涉及发行国债、税收和征募军队的议案必须首先向众议院提交和初审。其他议案均可任意向两院之一提请审议。

任何议案应首先在接受提案的议院初审。如该提案在1个月内仍未被本议院提案委员会列入议程,则该议案可改向另一议院提请审议。

九、议会权力与地位

立法权,是联邦议会最主要的职权。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各种联邦法律。修改宪法,必须分别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以及全国一半以上多数州的州议会通过,方可生效。

财政权,主要是指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联邦预算的审议权、制定税法以及制定政府发行公债的准则。联邦政府的年度预算案以其预算案的修订必须送交联邦议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联邦议会有权召集政府有关官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解释,有权批准、不批准或要求政府作出部分修订的决定。

监督权,主要监督和平衡行政权力的机构,负责保障国家政治舞台的多样化和民主性,并保证政府的政策能符合大多数民众的意愿,避免国家出现独裁统治。监督权主要表现在听取总统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分析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来监督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工作。议会有权对部长和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进行质问和质询,有关官员必须如实回答。墨西哥议会监督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受理对各级政府官员所犯渎职罪和刑事犯罪的诉讼。墨西哥治理贪官的主要机构是联邦总审计署和联邦总检察院,但联邦总审计署和联邦总检察院对腐败官员的处理结果都必须向议会报告。

十、议员候选人的产生

参、众议员候选人都由各政党指定,然后参加有关选区或州的竞选活动。参、众两院的选举都定于选举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日进行。

参、众议院均实行“捆绑”式选举,即每一个参、众议员的候选人必须和1名自己的候补议员一起参加选举。参、众议员当选,其候补议员自动当选,参、众议员落选时,其候补议员也自动落选。当参、众议员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候补议员自动继任其职务。候补议员在候补期内如未成为正式议员,可连选连任;但如成为正式议员后,不论任期多长都不得竞选下届候补议员。同样,本届议员也不得当选下届同议院的候补议员。

十一、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议员的权利

联邦议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有提案权、决议权和对内阁的质询权;

在两院就任何提案表决时,所有议员均有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对议员施加压力或影响;

两院在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向政府有关部长提出质疑,或要求部长汇报工作,部长不得拒绝;

两院在讨论法律、法令草案,或研究某项工作、评价某项政策时,也可召见有关部长,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当参、众议员行使选举委员会或陪审团职权时,总统无权反对他们的决定;

当众议院决定起诉政府高级官员时,总统无权干预;

联邦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特别会议总统无权反对。

联邦议员的薪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停发、扣发或迟发;

议员参加正式代表团巡视国内各地的旅费和一切开支均由议会支付,但在本州或本选区会见选民的费用自理;

受议会指派出国访问,差旅费由议会支出,但偕夫人同行,夫人费用自理;

联邦议员除叛国或现行犯罪者外,在任职期内享有不受逮捕、在议院内发言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等权利;

对于违法失职的议员,除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外,不得撤销其议员资格。

议员的义务

参、众议员有权在其所在州或选区设立办公室,以便同自己的选民保持经常的接触,了解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一般情况下,议员不得拒绝选民的来访或来信,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解决办法或作出相应的解释。

参、众议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日期出席各自的会议。无正当理由或事先未经各院主席的批准而连续10天不到会者,都被视为自动放弃议员权利,议会可立即令其候补议员出席,并行使正式议员的职权。如候补议员也拒绝出席,议会则宣布该席位空缺,并进行新的选举。在这种情况下,新选出的议员只任至本届议会结束为止,不得延长,也不得参加下届议员的竞选。

参、众议员如无故缺席,在缺席日无权享受议员的一切待遇。

议员除必须出席各自的大会外,还应承担各自议院的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自愿和需要的原则,每个议员可参加18个委员会,如发生矛盾由各政党协商解决。

现任参、众议员不得在政府或任何私营部门兼职。

未经各自议院的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享有报酬的短期工作,但在高校授课和由此领取的稿酬例外。违反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议员资格。

十二、议会的辩论和表决

参议院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众议院只有在一半以上议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和行使职权。

参、众两院对议院进行一般性辩论时,议员发言的顺序一般由各自议院的大委员会主席确定。在大委员会主席叫到发言者姓名时,发言者应立即起立作出在场的表示并走向讲台,否则大委员会主席有权取消或将其发言顺序排至最后。任何发言不得超过半个小时,除非事先得到大委员会主席或全体议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打断议员的发言,也不得中途提问。如果有议员阻碍他人发言,大委员会主席有权对其提出警告或将其逐出会场。议员如果不同意其他议员的发言,可以向大委员会主席申请发言机会,以阐明自己的观点。

墨西哥议会不鼓励议员开展对话式或针锋相对的辩论。如发生此类辩论,大委员会主席有权加以制止。

议案一旦在两院开始审议均应连续完成辩论、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议过程可停止:

1)会期结束;

2)会场出现混乱,大会已无法正常进行;

3)议院通过表决决定开始审议另一项议案;

4)不足法定出席人数,但对一个议案提出查点人数的动议只能有1次;

5)议院投票表决同意停止审议。

对于有关中止审议的动议,需持赞同和反对意见的各3位议员发言,然后交付表决。表决不通过,审议继续进行。

一般说来,议员在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不得超过2次,除非该议员是相关委员会成员或方案的提交人。如果某一议案内容是针对某一专门地区的,该地区的议员也可获得1次以上的发言机会。

辩论结束后开始表决。表决分一般和简单两种方式。一般方式主要用于对议案进行表决,包括对议案整体进行的表决和对议案进行的逐条表决。简单方式主要是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如是否需要对议案进行辩论等。一般表决方式是由领导委员会主席对议员逐个点名,议员口头回答赞同或反对,秘书记录表决结果。简单表决方式是先由持赞成意见的议员起立,再由持反对意见的议员起立,秘书查点两类议员数量,再将结果报领导委员会主席。

十三、议案的提出和批准

墨西哥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联邦议会议员和各州的立法机关都拥有对法律或法令的动议权。其中,总统和各州议会提交的法律动议应送交众议院或参议院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初审,有关委员会应在5天内向本院提出审议报告。联邦议员的动议权必须符合两院辩论规则方可行使。也就是说,议员提出的议案先在本院进行一般性辩论,辩论后立即投票表决。如获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票通过,即送有关委员会审议;如没有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票通过,则在本会期内不再复议。

总统和联邦议员提交的方案可请求被列为紧急议案,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投票同意即可立案,并不必送交有关委员会初审,而直接由接受院开始审议。

十四、联邦议会的组织机构

众议院

(一)众议院大会

众议院大会由二分之一以上议员出席方具法律效力。大会下设领导委员会,大委员会,日常、年度和专项工作,管理,财务审计检查,预算和公共支出,立法研究,出版,印刷,图书馆等共10个委员会。

(二)众议院领导委员会

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和若干秘书组成。众议院大会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选举领导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并将当选者名单抄送参议院、总统和最高法院。

主席的主要职权是:主持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签署会议记录及递交参议院或总统的提案、文件;必要时提前通知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大会;敦促缺席者赴会等等。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缺席时代理主席职务。

秘书的主要职权是:会议签到;整理并公布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的议题和讨论结果、赞成和反对的议员名单、缺席者的请假状况;检查办公厅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等。秘书任期1年,不得连任。

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监督众议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执行众议院大会、领导委员会和大委员会的决定等。办公厅又下设12个处室,即辩论日志、速记、秘书、档案、通讯、文件管理、日常工作委员会、法律、后勤和人事10个处,以及音响录音室、专项仪式和活动办公室。上述机构各自分管有关的工作。

(三)众议院大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众议院政治和管理协调机构,由每个联邦州和首都联邦区的各1名众议员组成,在每届众议院第一年第二次会议上由多数票选举产生,同时选举大委员会的领导委员会。由主席和若干秘书组成的领导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领导众议院的立法技术工作。大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下设统计室、文件信息中心、图书资料室、特别活动和议员召集办公室4个直属单位。大委员会下设:信息和公共关系局(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司法局(研究各委员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并配合立法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志愿服务局及其下属的儿童乐园处(负责任用职员、为众议院职工的学龄前儿童提供营养、卫生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四)众议院日常、年度和专项工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处理该递交大会讨论的各项事务,下设44个专门委员会。

(五)众议院管理委员会

逐月向众议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众议院日常开支(包括众议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在内)的预算,参与和监督一切与财务有关的工作,下设财务局和管理局。财务局下设出纳处,管理局下设人事、采购、库存和清单、机构和方法改进以及后勤服务5个处。

(六)众议院财务审计检查委员会

负责领导和检查财务审计局的工作,并监督其合法行使职权。财务审计局应于第年11月上旬向预算和公共支出委员会递交众议院预算支出以及有关报告。

(七)众议院预算和公共支出委员会

负责复审上年度的公共账目,审查和讨论下年度预算,并提交众议院大会讨论。

(八)众议院立法研究委员会

负责审议各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或法令的草案和提案,并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讨论。

(九)众议院出版委员会

负责众议院有关法律、政治、历史类书籍和回忆录及大事记的出版和发行。

(十)众议院印刷委员会

负责众议院的印刷事宜,并和出版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版计划。下设印刷局,负责印刷大会或领导委员会指示印刷的一切文件。

(十一)众议院图书馆委员会

负责管理议会图书馆的藏书、技术设备和人事安排。下设图书馆局,组织和领导为联邦议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一切活动。

参议院

(一)参议院大会

参议院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方具法律效力。大会主席的产生和职能与众议院相似。

(二)参议院领导委员会

由每州、联邦区各1名代表、共32名参议员组成。领导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参议院政策,保持与总统及最高法院的联系,协调并领导下属立法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并领导所有参议员的工作。

(三)参议院立法委员会

负责研究参议院大会常设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并交大会讨论。

(四)参议院秘书处

由秘书和候补秘书各4名组成,负责准备与参议院会议有关的事务。候补秘书协助秘书工作,并在其缺席时代理秘书职务。

(五)参议院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参议员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参议院日常开支月度预算,并报参议院领导委员会主席批准。下设的财务处负责执行上述预算,并控制参议院各项年度支出预算的资金。委员会主席还直接领导办公厅的工作。办公厅主要负责协调管理院内事务、准备会议文件、检查会场设施和服务,汇编各项法律和法令等。办公厅下设新闻和公共关系秘书处,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并系统收集、登记和整理记者对参议院活动的有关报道。此外,办公厅还下设辩论日志登记和出版处、立法文件管理处、人事处、社会救济处、供应和急救中心。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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